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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源 回 收 全 新 “ 互 聯 網 + ” 的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平 臺 可 信 場 景 交 易 為 各 種 市 場 參 與 者 建 立 可 信 交 易 場 景 信 鏈 + 為 市 場 參 與 方 服 務 , 驅 動 可 信 交 易 場 景 的 數 字 生 態 引 擎 選 擇 您 所 需 的 服 務 銀 聯 產 品 在 手 , 精 彩 一 路 隨 行 個 人 業 務 商 戶 業 務 機 構 業 務 個 人 業 務 商 戶 業 務 機 構 業 務 個 人 業 務 為 個 人 用 戶 帶 來 最 便 捷 的 支 付 和 優 惠 權 益 生 活 便 民 服 務 便 民 惠 民 支 付 為 民 銀 聯 二 維 碼 暢 享 移 動 支 付 的 便 捷 更 享 有 銀 行 等 級 的 安 全 保 障 綠 色 低 碳 卡 低 碳 小 積 分 綠 色 大 未 來 支 付 安 全 中 國 銀 聯 為 您 的 支 付 體 驗 保 駕 護 航 營 銷 優 惠 活 動 竭 誠 為 您 精 心 挑 選 全 國 逾 3 0 0 0 家 品 牌 精 選 優 惠 商 戶 業 務 為 商 戶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與 專 業 解 決 方 案 場 景 開 放 服 務 深 耕 多 個 行 業 提 供 不 同 場 景 下 的 解 決 方 案 與 服 務 銀 聯 線 下 收 銀 臺 打 造 統 一 受 理 標 識 提 升 收 銀 與 支 付 體 驗 商 家 服 務 中 心 全 行 業 服 務 深 度 定 制 探 索 無 限 商 業 價 值 商 戶 智 能 決 策 平 臺 提 供 與 多 行 業 應 用 場 景 高 度 結 合 的 精 準 數 據 增 值 服 務 最 佳 實 踐 分 享 專 業 化 的 解 決 方 案 助 力 業 務 提 效 增 速 機 構 業 務 為 合 作 機 構 展 示 銀 聯 實 力 與 技 術 創 新 金 融 科 技 新 體 驗 借 助 金 融 科 技 , 全 面 升 級 支 付 體 驗 共 享 科 技 新 機 遇 , 探 索 智 慧 金 融 新 場 景 風 險 防 控 基 于 國 家 權 威 部 門 數 據 及 防 控 經 驗 , 為 交 易 保 駕 護 航 商 業 銀 行 智 能 決 策 分 析 平 臺 呈 現 業 務 整 體 態 勢 支 持 高 效 智 能 決 策 分 析 營 銷 運 營 開 放 平 臺 打 造 一 體 化 全 流 程 的 增 值 服 務 平 臺 機 構 業 務 門 戶 為 機 構 量 身 打 造 的 綜 合 服 務 平 臺 個 人 業 務 為 個 人 用 戶 帶 來 最 便 捷 的 支 付 和 優 惠 權 益 生 活 便 民 服 務 便 民 惠 民 支 付 為 民 銀 聯 二 維 碼 暢 享 移 動 支 付 的 便 捷 更 享 有 銀 行 等 級 的 安 全 保 障 綠 色 低 碳 卡 低 碳 小 積 分 綠 色 大 未 來 支 付 安 全 中 國 銀 聯 為 您 的 支 付 體 驗 保 駕 護 航 營 銷 優 惠 活 動 竭 誠 為 您 精 心 挑 選 全 國 逾 3 0 0 0 家 品 牌 精 選 優 惠 商 戶 業 務 為 商 戶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與 專 業 解 決 方 案 場 景 開 放 服 務 深 耕 多 個 行 業 提 供 不 同 場 景 下 的 解 決 方 案 與 服 務 銀 聯 線 下 收 銀 臺 打 造 統 一 受 理 標 識 提 升 收 銀 與 支 付 體 驗 商 家 服 務 中 心 全 行 業 服 務 深 度 定 制 探 索 無 限 商 業 價 值 商 戶 智 能 決 策 平 臺 提 供 與 多 行 業 應 用 場 景 高 度 結 合 的 精 準 數 據 增 值 服 務 最 佳 實 踐 分 享 專 業 化 的 解 決 方 案 助 力 業 務 提 效 增 速 機 構 業 務 為 合 作 機 構 展 示 銀 聯 實 力 與 技 術 創 新 金 融 科 技 新 體 驗 借 助 金 融 科 技 , 全 面 升 級 支 付 體 驗 共 享 科 技 新 機 遇 , 探 索 智 慧 金 融 新 場 景 風 險 防 控 基 于 國 家 權 威 部 門 數 據 及 防 控 經 驗 , 為 交 易 保 駕 護 航 商 業 銀 行 智 能 決 策 分 析 平 臺 呈 現 業 務 整 體 態 勢 支 持 高 效 智 能 決 策 分 析 營 銷 運 營 開 放 平 臺 打 造 一 體 化 全 流 程 的 增 值 服 務 平 臺 機 構 業 務 門 戶 為 機 構 量 身 打 造 的 綜 合 服 務 平 臺 新 聞 中 心 政 策 法 規 新 聞 資 訊 平 臺 公 告 法 律 法 規 知 識 圖 譜 查 看 更 多 2 0 2 4 0 9 0 4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向 自 然 人 報 廢 產 品 出 售 者 “ 反 向 開 票 ”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2 0 2 4 0 9 2 0 海 關 總 署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財 政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國 家 移 民 局 國 家 鐵 路 局 中 國 民 航 局 國 鐵 集 團 關 于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的 指 導 意 見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 為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黨 中 央 、 國 務 院 關 于 智 慧 海 關 、 智 能 邊 境 、 智 享 聯 通 的 部 署 要 求 , 統 籌 口 岸 發 展 和 安 全 , 加 快 口 岸 數 字 化 轉 型 和 智 能 化 升 級 , 推 進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 服 務 高 水 平 對 外 開 放 和 高 質 量 發 展 , 經 國 務 院 同 意 , 現 提 出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指 導 意 見 如 下 : 一 、 建 設 目 標 依 托 國 際 貿 易 “ 單 一 窗 口 ” 一 體 化 數 字 底 座 , 運 用 先 進 設 施 設 備 和 新 一 代 數 字 技 術 , 建 設 以 口 岸 設 施 設 備 智 能 化 、 運 行 管 理 數 字 化 、 協 同 監 管 精 準 化 、 綜 合 服 務 泛 在 化 、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化 為 主 要 特 征 的 國 際 一 流 現 代 化 口 岸 。 到 2 0 2 5 年 , 普 通 口 岸 設 施 設 備 和 信 息 化 短 板 基 本 補 齊 , 口 岸 通 行 狀 況 明 顯 改 善 ; 重 要 口 岸 設 施 設 備 和 監 管 運 營 智 能 化 水 平 顯 著 提 升 ; 樞 紐 口 岸 基 本 建 成 智 慧 口 岸 并 發 揮 引 領 示 范 作 用 。 到 2 0 3 0 年 , 初 步 建 立 口 岸 各 參 與 主 體 智 慧 互 聯 、 協 同 聯 動 、 高 效 運 行 的 良 好 生 態 , 部 分 口 岸 智 慧 化 程 度 達 到 國 際 先 進 水 平 。 到 2 0 3 5 年 , 基 本 建 成 現 代 化 口 岸 , 引 領 全 球 智 慧 口 岸 發 展 。 二 、 口 岸 設 施 設 備 智 能 化 建 設 ( 一 ) 口 岸 生 產 運 營 設 施 設 備 智 能 化 。 鼓 勵 口 岸 經 營 主 體 開 展 老 舊 設 施 設 備 升 級 改 造 , 推 廣 智 能 裝 卸 、 理 貨 、 堆 存 、 換 裝 等 口 岸 智 能 化 作 業 模 式 。 鼓 勵 有 條 件 的 港 口 建 設 自 動 化 無 人 碼 頭 , 實 現 設 施 設 備 運 行 狀 態 實 時 監 測 , 集 裝 箱 自 動 化 轉 運 和 堆 垛 , 運 輸 工 具 行 駛 路 徑 智 能 規 劃 調 度 , 口 岸 作 業 全 過 程 智 能 化 管 理 。 推 進 與 毗 鄰 國 家 同 步 升 級 邊 境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設 備 , 協 同 提 升 雙 邊 口 岸 通 行 能 力 。 ( 二 ) 口 岸 查 驗 設 施 設 備 智 能 化 。 大 力 推 進 非 接 觸 式 和 非 侵 入 式 執 法 設 備 、 船 舶 自 動 識 別 系 統 ( A I S ) 設 備 等 智 能 化 設 施 設 備 聯 網 應 用 , 推 動 卡 口 設 備 、 視 頻 及 相 關 智 能 設 施 設 備 升 級 共 享 , 提 升 口 岸 查 驗 效 率 , 促 進 口 岸 資 源 高 效 利 用 。 加 大 國 門 安 全 新 技 術 創 新 應 用 , 鼓 勵 研 發 應 用 便 攜 快 篩 快 檢 設 備 , 實 現 檢 得 準 、 檢 得 快 、 管 得 住 , 構 筑 國 門 安 全 智 能 防 線 。 三 、 口 岸 運 行 管 理 數 字 化 建 設 ( 三 ) 口 岸 運 行 管 理 可 視 化 。 采 用 數 字 技 術 提 升 口 岸 運 行 動 態 感 知 能 力 。 匯 集 基 礎 設 施 、 物 流 運 行 、 通 關 監 管 等 信 息 , 形 成 口 岸 全 要 素 數 據 資 源 “ 一 個 庫 ” 。 實 時 監 測 口 岸 運 行 關 鍵 指 標 , 可 視 化 展 示 口 岸 日 常 運 行 情 況 , 分 析 處 置 口 岸 異 動 事 件 , 實 現 口 岸 全 景 式 運 行 管 理 “ 一 張 圖 ” 。 ( 四 ) 口 岸 聯 防 聯 控 智 能 化 。 協 同 建 立 融 合 基 礎 數 據 、 風 險 特 征 、 知 識 圖 譜 、 算 法 模 型 、 信 息 應 用 于 一 體 的 口 岸 聯 防 聯 控 綜 合 調 度 平 臺 。 建 立 健 全 口 岸 聯 防 聯 控 工 作 機 制 , 聯 合 開 展 口 岸 安 全 風 險 監 測 預 警 、 分 析 研 判 、 指 揮 調 度 、 應 急 處 置 等 工 作 , 實 現 全 鏈 路 、 全 周 期 、 閉 環 式 口 岸 防 控 管 理 “ 一 鍵 達 ” 。 ( 五 ) 口 岸 績 效 評 估 數 智 化 。 圍 繞 口 岸 硬 件 設 施 、 通 行 能 力 、 投 入 產 出 、 運 行 安 全 、 通 關 便 利 、 智 慧 智 能 、 管 理 服 務 、 社 會 效 益 等 方 面 , 建 立 口 岸 綜 合 評 估 指 標 體 系 和 評 估 模 型 , 實 現 口 岸 全 方 位 績 效 評 估 “ 一 把 尺 ” 。 將 評 估 結 果 應 用 于 口 岸 分 級 分 類 動 態 管 理 , 促 進 口 岸 合 理 布 局 和 資 源 高 效 利 用 。 開 展 口 岸 整 體 通 行 效 率 分 析 , 解 決 口 岸 堵 點 痛 點 問 題 。 四 、 口 岸 協 同 監 管 精 準 化 建 設 ( 六 ) 口 岸 智 能 通 關 。 推 進 智 慧 口 岸 與 智 慧 海 關 、 智 慧 邊 檢 、 智 慧 海 事 建 設 等 深 度 融 合 , 在 口 岸 通 關 領 域 廣 泛 運 用 智 能 手 段 , 實 現 最 小 干 預 、 快 捷 通 關 、 精 準 監 管 。 運 用 智 能 感 知 識 別 、 分 析 預 警 、 檢 疫 查 驗 等 技 術 , 實 現 順 勢 監 管 , 探 索 推 進 無 感 通 關 。 推 廣 出 入 境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及 駕 乘 人 員 一 站 式 通 關 驗 放 , 探 索 實 施 旅 客 出 入 境 邊 檢 通 關 新 模 式 。 加 強 “ e 航 海 ” 科 技 應 用 , 試 點 建 設 新 一 代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 推 進 海 事 監 管 與 航 海 保 障 融 合 發 展 。 ( 七 ) 口 岸 協 同 作 業 。 高 效 銜 接 口 岸 通 關 和 物 流 作 業 , 加 強 雙 向 信 息 交 互 , 提 升 物 流 運 行 效 率 。 加 強 港 航 、 場 所 、 查 驗 單 位 等 相 互 間 信 息 聯 通 , 大 力 推 進 直 裝 直 提 、 放 行 裝 卸 及 設 備 交 接 無 紙 化 操 作 等 , 擴 大 出 口 拼 箱 貨 物 “ 先 查 驗 后 裝 運 ” 。 推 進 航 空 物 流 公 共 信 息 平 臺 建 設 , 開 展 公 路 口 岸 跨 境 物 流 信 息 交 換 , 推 動 鐵 路 運 單 和 通 關 申 報 數 據 復 用 , 促 進 標 準 融 合 、 信 息 共 享 和 業 務 協 同 。 ( 八 ) 口 岸 聯 合 監 管 。 整 合 優 化 口 岸 監 管 資 源 , 建 立 跨 部 門 縱 橫 聯 動 、 共 管 共 治 、 高 效 協 同 的 監 管 機 制 。 推 進 危 險 品 貨 物 、 野 生 動 植 物 生 物 、 運 輸 工 具 備 案 和 動 態 、 出 入 境 人 員 預 報 、 檢 驗 檢 測 報 告 等 信 息 聯 網 共 用 和 監 管 互 認 。 加 大 智 能 審 圖 、 視 頻 識 別 等 智 能 應 用 , 實 現 信 息 集 約 共 用 、 智 能 研 判 處 置 。 實 施 船 舶 、 航 空 器 、 火 車 和 機 動 車 輛 等 出 入 境 運 輸 工 具 聯 合 檢 查 , 推 廣 跨 境 車 輛 智 慧 驗 放 一 體 化 。 五 、 口 岸 綜 合 服 務 泛 在 化 建 設 ( 九 ) 提 升 企 業 辦 事 便 利 度 。 強 化 “ 單 一 窗 口 ” 標 準 版 與 地 方 特 色 應 用 集 成 , 深 化 “ 通 關 + 物 流 ” “ 貿 易 + 金 融 ” 建 設 , 覆 蓋 跨 境 貿 易 全 鏈 條 業 務 。 提 供 智 慧 稅 則 信 息 查 詢 、 單 證 智 能 生 成 、 智 能 輔 助 歸 類 、 智 能 校 驗 匹 配 、 智 能 合 規 檢 查 等 服 務 。 建 設 跨 境 貿 易 知 識 庫 , 為 企 業 提 供 政 策 措 施 精 準 投 放 、 辦 事 流 程 指 引 、 智 能 檢 索 問 答 等 服 務 。 建 設 在 線 企 業 工 作 臺 , 支 持 企 業 系 統 直 聯 , 提 高 系 統 互 操 作 性 , 滿 足 企 業 個 性 化 多 樣 化 需 求 。 推 動 企 業 常 辦 事 項 向 移 動 端 延 伸 , 實 現 更 多 服 務 事 項 掌 上 辦 、 隨 時 辦 。 ( 十 ) 構 建 多 元 化 物 流 服 務 網 絡 。 加 強 不 同 物 流 組 織 形 式 之 間 銜 接 聯 動 , 構 建 內 暢 外 聯 的 多 元 化 物 流 服 務 網 絡 。 推 進 多 式 聯 運 “ 一 單 制 ” “ 一 箱 制 ” , 實 現 托 運 人 一 次 委 托 、 費 用 一 次 結 算 、 貨 物 一 次 保 險 , 聯 運 全 程 “ 不 換 箱 、 不 開 箱 、 一 箱 到 底 ” , 多 式 聯 運 經 營 人 全 程 負 責 。 加 強 生 產 、 貿 易 、 倉 儲 、 物 流 等 行 業 合 作 , 推 進 智 慧 倉 儲 、 智 慧 物 流 、 智 慧 工 廠 與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融 合 , 實 現 傳 統 模 式 向 數 字 化 轉 型 。 加 強 口 岸 與 產 業 腹 地 、 港 區 間 、 園 區 間 智 慧 化 協 同 聯 動 , 擴 大 “ 異 地 貨 站 ” “ 組 合 港 ” “ 聯 動 接 卸 ” “ 離 港 確 認 ” 試 點 , 拓 寬 貨 物 運 輸 通 達 性 。 ( 十 一 ) 促 進 跨 境 貿 易 數 字 化 。 整 合 數 字 貿 易 、 數 字 物 流 、 數 字 金 融 等 資 源 , 完 善 跨 境 數 字 貿 易 基 礎 設 施 。 支 持 跨 境 電 商 、 海 外 倉 等 外 貿 新 業 態 發 展 。 探 索 智 能 撮 合 、 智 能 合 約 、 數 字 人 民 幣 跨 境 支 付 , 便 利 在 線 跨 境 交 易 。 加 快 航 運 貿 易 數 字 化 建 設 , 暢 通 國 際 物 流 “ 門 到 門 ” 服 務 。 試 點 建 設 跨 境 線 上 法 律 服 務 平 臺 , 提 供 域 外 法 律 查 明 、 咨 詢 、 合 規 、 案 件 辦 理 等 服 務 。 ( 十 二 ) 服 務 口 岸 經 濟 發 展 。 立 足 資 源 稟 賦 、 區 位 優 勢 和 產 業 基 礎 , 推 進 “ 智 慧 口 岸 + ” 特 色 加 工 、 專 業 市 場 、 商 貿 物 流 、 邊 民 互 市 、 邊 境 旅 游 等 , 促 進 口 岸 經 濟 發 展 。 推 動 服 務 貿 易 數 字 化 , 建 設 邊 ( 跨 ) 境 經 濟 合 作 區 服 務 平 臺 , 更 好 聯 通 “ 兩 個 市 場 、 兩 種 資 源 ” 。 支 持 國 家 加 工 貿 易 產 業 園 、 沿 邊 臨 港 產 業 園 、 國 際 陸 港 發 展 , 推 動 跨 區 域 信 息 資 源 共 享 和 產 業 鏈 銜 接 , 促 進 中 西 部 地 區 有 序 承 接 產 業 轉 移 。 六 、 推 動 口 岸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化 ( 十 三 ) 服 務 國 內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 支 持 “ 灣 區 跨 境 通 ” 建 設 , 推 進 內 地 和 香 港 、 內 地 和 澳 門 貨 物 “ 一 單 兩 報 ” 。 建 設 海 南 自 由 貿 易 港 智 慧 監 管 平 臺 。 探 索 長 江 經 濟 帶 沿 線 口 岸 物 流 智 慧 聯 運 模 式 , 優 化 “ 水 水 中 轉 ” 物 流 運 輸 銜 接 , 推 進 長 三 角 口 岸 一 體 化 發 展 。 加 強 內 陸 口 岸 與 沿 海 、 沿 邊 口 岸 協 作 , 建 設 數 字 西 部 陸 海 新 通 道 。 ( 十 四 ) 促 進 國 際 互 聯 互 通 合 作 。 推 動 與 共 建 “ 一 帶 一 路 ” 國 家 以 及 重 要 貿 易 伙 伴 開 展 口 岸 領 域 交 流 與 合 作 , 建 設 中 國 與 東 盟 、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金 磚 國 家 等 貿 易 合 作 網 上 服 務 專 區 。 加 強 與 全 球 主 要 口 岸 合 作 , 探 索 推 進 數 字 化 提 ( 運 ) 單 互 聯 互 認 、 無 紙 化 放 貨 、 跨 境 物 流 全 程 可 視 可 溯 。 推 進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 檢 驗 檢 疫 、 優 惠 原 產 地 等 領 域 相 關 電 子 證 書 交 換 。 探 索 建 設 《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伙 伴 關 系 協 定 》 ( R C E P ) 原 產 地 累 積 規 則 計 算 平 臺 。 推 動 “ 經 認 證 的 經 營 者 ” ( A E O ) 信 息 互 換 。 七 、 智 慧 口 岸 數 字 底 座 建 設 ( 十 五 ) 升 級 改 造 “ 單 一 窗 口 ” 平 臺 。 運 用 大 數 據 、 云 計 算 、 區 塊 鏈 、 人 工 智 能 等 新 技 術 升 級 完 善 底 層 平 臺 , 增 強 “ 開 發 運 維 一 體 化 ” 全 流 程 數 字 化 管 理 和 服 務 能 力 , 適 應 快 速 變 化 的 業 務 需 求 。 推 進 跨 境 貿 易 大 數 據 平 臺 建 設 , 優 化 數 據 交 換 共 享 機 制 , 完 善 數 據 治 理 , 依 法 依 規 有 序 推 進 數 據 資 源 開 放 利 用 。 ( 十 六 ) 強 化 安 全 運 行 和 客 戶 服 務 。 落 實 國 家 網 絡 和 數 據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推 進 可 信 環 境 下 的 隱 私 計 算 技 術 應 用 , 完 善 聯 合 運 維 保 障 機 制 , 提 升 故 障 快 速 響 應 處 置 能 力 , 確 保 系 統 安 全 、 穩 定 、 高 效 運 行 。 建 設 智 能 客 服 中 心 , 規 范 服 務 流 程 , 為 用 戶 提 供 全 天 候 不 間 斷 的 快 速 響 應 和 精 準 服 務 。 ( 十 七 ) 建 立 健 全 智 慧 口 岸 標 準 體 系 。 以 標 準 化 引 領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 構 建 包 括 通 用 基 礎 標 準 、 設 施 設 備 標 準 、 數 據 交 換 與 技 術 支 撐 、 管 理 與 服 務 標 準 、 評 價 標 準 和 安 全 標 準 等 維 度 的 智 慧 口 岸 標 準 體 系 。 推 動 標 準 應 用 實 施 , 支 持 相 關 行 業 部 門 、 社 會 團 體 參 與 標 準 制 定 工 作 。 海 關 總 署 ( 國 家 口 岸 管 理 辦 公 室 ) 要 加 強 統 籌 協 調 和 跟 蹤 督 促 , 科 學 評 價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工 作 進 展 , 及 時 推 廣 經 驗 做 法 , 充 分 調 動 各 方 面 積 極 性 。 國 務 院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要 按 職 責 分 工 積 極 參 與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為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創 造 良 好 政 策 環 境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 及 口 岸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實 履 行 主 體 責 任 , 將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納 入 地 方 發 展 規 劃 , 明 確 責 任 分 工 , 細 化 目 標 任 務 并 落 實 到 位 。 有 關 地 方 和 部 門 要 按 照 中 央 與 地 方 財 政 事 權 和 支 出 責 任 劃 分 做 好 經 費 保 障 , 促 進 智 慧 口 岸 建 設 持 續 穩 定 發 展 。 海 關 總 署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財 政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國 家 移 民 局 國 家 鐵 路 局 中 國 民 航 局 國 鐵 集 團 2 0 2 4 年 9 月 1 0 日 2 0 2 4 0 9 1 7 海 關 總 署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9 4 號 ( 關 于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有 關 監 管 事 宜 的 公 告 ) 為 做 好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監 管 工 作 , 促 進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健 康 有 序 發 展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出 境 動 植 物 檢 疫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電 子 商 務 法 》 等 法 律 法 規 和 《 商 務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市 場 監 管 總 局 關 于 完 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監 管 有 關 工 作 的 通 知 》 ( 商 財 發 〔 2 0 1 8 〕 4 8 6 號 ) 等 國 家 有 關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相 關 政 策 規 定 , 現 就 海 關 監 管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 一 、 適 用 范 圍 ( 一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通 過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平 臺 實 現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 并 根 據 海 關 要 求 傳 輸 相 關 交 易 電 子 數 據 的 , 按 照 本 公 告 接 受 海 關 監 管 。 二 、 企 業 管 理 ( 二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物 流 企 業 、 支 付 企 業 等 參 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的 企 業 , 應 當 依 據 海 關 報 關 單 位 注 冊 登 記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 向 所 在 地 海 關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 境 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應 委 托 境 內 代 理 人 ( 以 下 稱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 向 該 代 理 人 所 在 地 海 關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 物 流 企 業 等 參 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出 口 業 務 的 企 業 ,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海 關 辦 理 信 息 登 記 ; 如 需 辦 理 報 關 業 務 , 向 所 在 地 海 關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 物 流 企 業 應 獲 得 國 家 郵 政 管 理 部 門 頒 發 的 《 快 遞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 。 直 購 進 口 模 式 下 , 物 流 企 業 應 為 郵 政 企 業 或 者 已 向 海 關 辦 理 代 理 報 關 登 記 手 續 的 進 出 境 快 件 運 營 人 。 支 付 企 業 為 銀 行 機 構 的 , 應 具 備 銀 保 監 會 或 者 原 銀 監 會 頒 發 的 《 金 融 許 可 證 》 ; 支 付 企 業 為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的 , 應 具 備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頒 發 的 《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 , 支 付 業 務 范 圍 應 當 包 括 “ 互 聯 網 支 付 ” 。 ( 三 ) 參 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業 務 并 在 海 關 注 冊 登 記 的 企 業 , 納 入 海 關 信 用 管 理 , 海 關 根 據 信 用 等 級 實 施 差 異 化 的 通 關 管 理 措 施 。 三 、 通 關 管 理 ( 四 ) 對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直 購 進 口 商 品 及 適 用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 ( 監 管 方 式 代 碼 1 2 1 0 ) 進 口 政 策 的 商 品 , 按 照 個 人 自 用 進 境 物 品 監 管 , 不 執 行 有 關 商 品 首 次 進 口 許 可 批 件 、 注 冊 或 備 案 要 求 。 但 對 相 關 部 門 明 令 暫 停 進 口 的 疫 區 商 品 和 對 出 現 重 大 質 量 安 全 風 險 的 商 品 啟 動 風 險 應 急 處 置 時 除 外 。 適 用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A ” ( 監 管 方 式 代 碼 1 2 3 9 ) 進 口 政 策 的 商 品 , 按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清 單 ( 2 0 1 8 版 ) 》 尾 注 中 的 監 管 要 求 執 行 。 ( 五 ) 海 關 對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及 其 裝 載 容 器 、 包 裝 物 按 照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實 施 檢 疫 , 并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必 要 的 監 管 措 施 。 ( 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申 報 前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 支 付 企 業 、 物 流 企 業 應 當 分 別 通 過 國 際 貿 易 “ 單 一 窗 口 ” 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通 關 服 務 平 臺 向 海 關 傳 輸 交 易 、 支 付 、 物 流 等 電 子 信 息 , 并 對 數 據 真 實 性 承 擔 相 應 責 任 。 直 購 進 口 模 式 下 , 郵 政 企 業 、 進 出 境 快 件 運 營 人 可 以 接 受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 支 付 企 業 的 委 托 , 在 承 諾 承 擔 相 應 法 律 責 任 的 前 提 下 , 向 海 關 傳 輸 交 易 、 支 付 等 電 子 信 息 。 ( 七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出 口 商 品 申 報 前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 物 流 企 業 應 當 分 別 通 過 國 際 貿 易 “ 單 一 窗 口 ” 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通 關 服 務 平 臺 向 海 關 傳 輸 交 易 、 收 款 、 物 流 等 電 子 信 息 , 并 對 數 據 真 實 性 承 擔 相 應 法 律 責 任 。 ( 八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商 品 進 口 時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報 關 企 業 應 提 交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申 報 清 單 》 ( 以 下 簡 稱 《 申 報 清 單 》 ) , 采 取 “ 清 單 核 放 ” 方 式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商 品 出 口 時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提 交 《 申 報 清 單 》 , 采 取 “ 清 單 核 放 、 匯 總 申 報 ” 方 式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綜 合 試 驗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商 品 出 口 , 可 采 取 “ 清 單 核 放 、 匯 總 統 計 ” 方 式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 申 報 清 單 》 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 出 )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按 照 上 述 第 ( 六 ) 至 ( 八 ) 條 要 求 傳 輸 、 提 交 的 電 子 信 息 應 施 加 電 子 簽 名 。 ( 九 ) 開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應 對 交 易 真 實 性 和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身 份 信 息 真 實 性 進 行 審 核 , 并 承 擔 相 應 責 任 ; 身 份 信 息 未 經 國 家 主 管 部 門 或 其 授 權 的 機 構 認 證 的 , 訂 購 人 與 支 付 人 應 當 為 同 一 人 。 ( 十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商 品 出 口 后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當 于 每 月 1 5 日 前 ( 當 月 1 5 日 是 法 定 節 假 日 或 者 法 定 休 息 日 的 , 順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 , 將 上 月 結 關 的 《 申 報 清 單 》 依 據 清 單 表 頭 同 一 收 發 貨 人 、 同 一 運 輸 方 式 、 同 一 生 產 銷 售 單 位 、 同 一 運 抵 國 、 同 一 出 境 關 別 , 以 及 清 單 表 體 同 一 最 終 目 的 國 、 同 一 1 0 位 海 關 商 品 編 碼 、 同 一 幣 制 的 規 則 進 行 歸 并 , 匯 總 形 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 向 海 關 申 報 。 允 許 以 “ 清 單 核 放 、 匯 總 統 計 ” 方 式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的 , 不 再 匯 總 形 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 。 ( 十 一 ) 《 申 報 清 單 》 的 修 改 或 者 撤 銷 , 參 照 海 關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 出 )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 修 改 或 者 撤 銷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 《 申 報 清 單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 出 )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 應 當 采 取 通 關 無 紙 化 作 業 方 式 進 行 申 報 。 四 、 稅 收 征 管 ( 十 二 ) 對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 海 關 按 照 國 家 關 于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稅 收 政 策 征 收 關 稅 和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 消 費 稅 , 完 稅 價 格 為 實 際 交 易 價 格 , 包 括 商 品 零 售 價 格 、 運 費 和 保 險 費 。 ( 十 三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 在 海 關 注 冊 登 記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物 流 企 業 或 申 報 企 業 作 為 稅 款 的 代 收 代 繳 義 務 人 , 代 為 履 行 納 稅 義 務 , 并 承 擔 相 應 的 補 稅 義 務 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 十 四 ) 代 收 代 繳 義 務 人 應 當 如 實 、 準 確 向 海 關 申 報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的 商 品 名 稱 、 規 格 型 號 、 稅 則 號 列 、 實 際 交 易 價 格 及 相 關 費 用 等 稅 收 征 管 要 素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的 申 報 幣 制 為 人 民 幣 。 ( 十 五 ) 為 審 核 確 定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的 歸 類 、 完 稅 價 格 等 , 海 關 可 以 要 求 代 收 代 繳 義 務 人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補 充 申 報 。 ( 十 六 ) 海 關 對 符 合 監 管 規 定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按 時 段 匯 總 計 征 稅 款 , 代 收 代 繳 義 務 人 應 當 依 法 向 海 關 提 交 足 額 有 效 的 稅 款 擔 保 。 海 關 放 行 后 3 0 日 內 未 發 生 退 貨 或 修 撤 單 的 , 代 收 代 繳 義 務 人 在 放 行 后 第 3 1 日 至 第 4 5 日 內 向 海 關 辦 理 納 稅 手 續 。 五 、 場 所 管 理 ( 十 七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必 須 符 合 海 關 相 關 規 定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經 營 人 、 倉 儲 企 業 應 當 建 立 符 合 海 關 監 管 要 求 的 計 算 機 管 理 系 統 , 并 按 照 海 關 要 求 交 換 電 子 數 據 。 其 中 開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直 購 進 口 或 一 般 出 口 業 務 的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應 按 照 快 遞 類 或 者 郵 遞 類 海 關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規 范 設 置 。 ( 十 八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業 務 應 當 在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或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 B 型 ) 內 開 展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參 照 本 公 告 規 定 監 管 。 六 、 檢 疫 、 查 驗 和 物 流 管 理 ( 十 九 ) 對 需 在 進 境 口 岸 實 施 的 檢 疫 及 檢 疫 處 理 工 作 , 應 在 完 成 后 方 可 運 至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 ( 二 十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業 務 : 一 線 入 區 時 以 報 關 單 方 式 進 行 申 報 , 海 關 可 以 采 取 視 頻 監 控 、 聯 網 核 查 、 實 地 巡 查 、 庫 存 核 對 等 方 式 加 強 對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商 品 的 實 貨 監 管 。 ( 二 十 一 ) 海 關 實 施 查 驗 時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經 營 人 、 倉 儲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提 供 便 利 , 配 合 海 關 查 驗 。 ( 二 十 二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商 品 可 采 用 “ 跨 境 電 商 ” 模 式 進 行 轉 關 。 其 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綜 合 試 驗 區 所 在 地 海 關 可 將 轉 關 商 品 品 名 以 總 運 單 形 式 錄 入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商 品 一 批 ” , 并 需 隨 附 轉 關 商 品 詳 細 電 子 清 單 。 ( 二 十 三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商 品 可 在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或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 B 型 ) 間 流 轉 , 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流 轉 手 續 。 以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 ( 監 管 方 式 代 碼 1 2 1 0 ) 海 關 監 管 方 式 進 境 的 商 品 , 不 得 轉 入 適 用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A ” ( 監 管 方 式 代 碼 1 2 3 9 ) 的 城 市 繼 續 開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商 品 可 在 同 一 區 域 ( 中 心 ) 內 的 企 業 間 進 行 流 轉 。 七 、 退 貨 管 理 ( 二 十 四 ) 在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模 式 下 , 允 許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報 關 企 業 申 請 退 貨 , 退 回 的 商 品 應 當 符 合 二 次 銷 售 要 求 并 在 海 關 放 行 之 日 起 3 0 日 內 以 原 狀 運 抵 原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 相 應 稅 款 不 予 征 收 , 并 調 整 個 人 年 度 交 易 累 計 金 額 。 在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出 口 模 式 下 , 退 回 的 商 品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 二 十 五 ) 對 超 過 保 質 期 或 有 效 期 、 商 品 或 包 裝 損 毀 、 不 符 合 我 國 有 關 監 管 政 策 等 不 適 合 境 內 銷 售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 以 及 海 關 責 令 退 運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退 運 出 境 或 銷 毀 。 八 、 其 他 事 項 ( 二 十 六 ) 從 事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業 務 的 企 業 應 向 海 關 實 時 傳 輸 真 實 的 業 務 相 關 電 子 數 據 和 電 子 信 息 , 并 開 放 物 流 實 時 跟 蹤 等 信 息 共 享 接 口 , 加 強 對 海 關 風 險 防 控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數 據 支 持 , 配 合 海 關 進 行 有 效 管 理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及 其 代 理 人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應 建 立 商 品 質 量 安 全 等 風 險 防 控 機 制 , 加 強 對 商 品 質 量 安 全 以 及 虛 假 交 易 、 二 次 銷 售 等 非 正 常 交 易 行 為 的 監 控 , 并 采 取 相 應 處 置 措 施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不 得 進 出 口 涉 及 危 害 口 岸 公 共 衛 生 安 全 、 生 物 安 全 、 進 出 口 食 品 和 商 品 安 全 、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的 商 品 以 及 其 他 禁 限 商 品 , 同 時 應 當 建 立 健 全 商 品 溯 源 機 制 并 承 擔 質 量 安 全 主 體 責 任 。 鼓 勵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建 立 并 完 善 進 出 口 商 品 安 全 自 律 監 管 體 系 。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對 于 已 購 買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不 得 再 次 銷 售 。 ( 二 十 七 ) 海 關 對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實 施 質 量 安 全 風 險 監 測 , 責 令 相 關 企 業 對 不 合 格 或 存 在 質 量 安 全 問 題 的 商 品 采 取 風 險 消 減 措 施 , 對 尚 未 銷 售 的 按 貨 物 實 施 監 管 ,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關 經 營 主 體 責 任 ; 對 監 測 發 現 的 質 量 安 全 高 風 險 商 品 發 布 風 險 警 示 并 采 取 相 應 管 控 措 施 。 海 關 對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在 商 品 銷 售 前 按 照 法 律 法 規 實 施 必 要 的 檢 疫 , 并 視 情 發 布 風 險 警 示 。 ( 二 十 八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 物 流 企 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監 管 作 業 場 所 經 營 人 、 倉 儲 企 業 發 現 涉 嫌 違 規 或 走 私 行 為 的 , 應 當 及 時 主 動 告 知 海 關 。 ( 二 十 九 ) 涉 嫌 走 私 或 違 反 海 關 監 管 規 定 的 參 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業 務 的 企 業 , 應 配 合 海 關 調 查 , 開 放 交 易 生 產 數 據 或 原 始 記 錄 數 據 。 海 關 對 違 反 本 公 告 , 參 與 制 造 或 傳 輸 虛 假 交 易 、 支 付 、 物 流 “ 三 單 ” 信 息 、 為 二 次 銷 售 提 供 便 利 、 未 盡 責 審 核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身 份 信 息 真 實 性 等 , 導 致 出 現 個 人 身 份 信 息 或 年 度 購 買 額 度 被 盜 用 、 進 行 二 次 銷 售 及 其 他 違 反 海 關 監 管 規 定 情 況 的 企 業 依 法 進 行 處 罰 。 對 涉 嫌 走 私 或 違 規 的 , 由 海 關 依 法 處 理 ; 構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對 利 用 其 他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非 法 從 事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的 , 海 關 按 走 私 違 規 處 理 , 并 按 違 法 利 用 公 民 信 息 的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移 交 相 關 部 門 處 理 。 對 不 涉 嫌 走 私 違 規 、 首 次 發 現 的 , 進 行 約 談 或 暫 停 業 務 責 令 整 改 ; 再 次 發 現 的 , 一 定 時 期 內 不 允 許 其 從 事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 并 交 由 其 他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按 規 定 實 施 查 處 。 ( 三 十 ) 在 海 關 注 冊 登 記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及 其 境 內 代 理 人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支 付 企 業 、 物 流 企 業 等 應 當 接 受 海 關 稽 核 查 。 ( 三 十 一 ) 本 公 告 有 關 用 語 的 含 義 :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 是 指 自 境 外 向 境 內 消 費 者 銷 售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的 境 外 注 冊 企 業 ( 不 包 括 在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或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內 注 冊 的 企 業 ) , 或 者 境 內 向 境 外 消 費 者 銷 售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出 口 商 品 的 企 業 , 為 商 品 的 貨 權 所 有 人 。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 是 指 開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的 境 外 注 冊 企 業 所 委 托 的 境 內 代 理 企 業 , 由 其 在 海 關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 承 擔 如 實 申 報 責 任 , 依 法 接 受 相 關 部 門 監 管 , 并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是 指 在 境 內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 為 交 易 雙 方 ( 消 費 者 和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 提 供 網 頁 空 間 、 虛 擬 經 營 場 所 、 交 易 規 則 、 信 息 發 布 等 服 務 , 設 立 供 交 易 雙 方 獨 立 開 展 交 易 活 動 的 信 息 網 絡 系 統 的 經 營 者 。 “ 支 付 企 業 ” 是 指 在 境 內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 接 受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或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境 內 代 理 人 委 托 為 其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支 付 服 務 的 銀 行 、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以 及 銀 聯 等 。 “ 物 流 企 業 ” 是 指 在 境 內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 接 受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平 臺 企 業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或 其 代 理 人 委 托 為 其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出 口 物 流 服 務 的 企 業 。 “ 消 費 者 ( 訂 購 人 ) ” 是 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的 境 內 購 買 人 。 “ 國 際 貿 易 ‘ 單 一 窗 口 ’ ” 是 指 由 國 務 院 口 岸 工 作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統 籌 推 進 , 依 托 電 子 口 岸 公 共 平 臺 建 設 的 一 站 式 貿 易 服 務 平 臺 。 申 報 人 ( 包 括 參 與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的 企 業 ) 通 過 “ 單 一 窗 口 ” 向 海 關 等 口 岸 管 理 相 關 部 門 一 次 性 申 報 , 口 岸 管 理 相 關 部 門 通 過 電 子 口 岸 平 臺 共 享 信 息 數 據 、 實 施 職 能 管 理 , 將 執 法 結 果 通 過 “ 單 一 窗 口 ” 反 饋 申 報 人 。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通 關 服 務 平 臺 ” 是 指 由 電 子 口 岸 搭 建 , 實 現 企 業 、 海 關 以 及 相 關 管 理 部 門 之 間 數 據 交 換 與 信 息 共 享 的 平 臺 。 適 用 “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 ( 監 管 方 式 代 碼 1 2 1 0 ) 進 口 政 策 的 城 市 : 天 津 、 上 海 、 重 慶 、 大 連 、 杭 州 、 寧 波 、 青 島 、 廣 州 、 深 圳 、 成 都 、 蘇 州 、 合 肥 、 福 州 、 鄭 州 、 平 潭 、 北 京 、 呼 和 浩 特 、 沈 陽 、 長 春 、 哈 爾 濱 、 南 京 、 南 昌 、 武 漢 、 長 沙 、 南 寧 、 海 口 、 貴 陽 、 昆 明 、 西 安 、 蘭 州 、 廈 門 、 唐 山 、 無 錫 、 威 海 、 珠 海 、 東 莞 、 義 烏 等 3 7 個 城 市 ( 地 區 ) 。 ( 三 十 二 ) 本 公 告 自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施 行 時 間 以 海 關 接 受 《 申 報 清 單 》 申 報 時 間 為 準 , 未 盡 事 宜 按 海 關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海 關 總 署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2 6 號 同 時 廢 止 。 境 內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已 簽 訂 銷 售 合 同 的 , 其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業 務 的 開 展 可 延 長 至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特 此 公 告 。 海 關 總 署 2 0 1 8 年 1 2 月 1 0 日 2 0 2 4 0 9 1 7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可 “ 反 向 開 票 ” 進 一 步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本 報 北 京 4 月 2 9 日 電 ? ? ( 記 者 王 觀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近 日 印 發 《 關 于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向 自 然 人 報 廢 產 品 出 售 者 “ 反 向 開 票 ”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 明 確 了 “ 反 向 開 票 ” 的 具 體 措 施 和 操 作 辦 法 , 為 資 源 回 收 利 用 行 業 全 產 業 鏈 加 快 發 展 營 造 良 好 的 稅 收 環 境 。 自 4 月 2 9 日 起 , 有 “ 反 向 開 票 ” 意 愿 的 回 收 企 業 , 即 可 向 稅 務 機 關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 履 行 完 規 定 程 序 后 , 便 捷 實 現 “ 反 向 開 票 ” 。 目 前 , 從 事 社 會 化 資 源 回 收 的 前 端 自 然 人 往 往 采 用 “ 不 帶 票 銷 售 ” 方 式 ,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缺 少 “ 第 一 張 票 ” , 既 無 法 抵 扣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 也 難 以 獲 取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前 列 支 成 本 費 用 的 憑 據 。 實 施 “ 反 向 開 票 ” 后 ,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可 以 按 規 定 開 具 發 票 : 若 開 具 專 用 發 票 , 在 “ 征 扣 稅 一 致 ” 原 則 下 , 實 行 增 值 稅 一 般 計 稅 方 法 的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 可 以 抵 扣 專 用 發 票 注 明 的 增 值 稅 稅 額 , 其 購 進 支 出 還 可 據 此 在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前 扣 除 , 進 一 步 降 低 企 業 成 本 ; 若 開 具 普 通 發 票 , 也 可 作 為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前 扣 除 憑 證 , 解 決 成 本 稅 前 列 支 堵 點 問 題 。 發 布 日 期 : 2 0 2 4 年 0 4 月 3 0 日 2 0 2 4 0 9 0 5 從 大 山 深 處 搬 出 的 “ 黃 河 民 宿 第 一 村 ” 2 0 2 4 0 9 0 5 科 技 賦 能 特 色 農 業 “ 新 ” 引 擎 2 0 2 4 0 9 0 5 以 “ 緯 度 ” 為 徑 探 尋 中 國 之 美 2 0 2 4 0 9 1 9 張 國 清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張 國 清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2 0 2 4 0 7 2 9 0 7 : 0 4 ? 來 源 : 人 民 日 報 ? ? ?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張 國 清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是 以 習 近 平 同 志 為 核 心 的 黨 中 央 從 全 局 和 戰 略 高 度 作 出 的 重 大 決 策 。 黨 的 二 十 屆 三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 中 共 中 央 關 于 進 一 步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 推 進 中 國 式 現 代 化 的 決 定 》 ( 以 下 簡 稱 《 決 定 》 ) , 進 一 步 部 署 了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重 大 改 革 舉 措 。 我 們 要 認 真 學 習 領 會 , 抓 好 貫 徹 落 實 , 加 快 建 設 高 效 規 范 、 公 平 競 爭 、 充 分 開 放 的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為 以 中 國 式 現 代 化 全 面 推 進 強 國 建 設 、 民 族 復 興 偉 業 提 供 有 力 支 撐 。 一 、 深 刻 認 識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重 大 意 義 市 場 是 全 球 最 稀 缺 的 資 源 。 擁 有 超 大 規 模 且 極 具 增 長 潛 力 的 市 場 , 是 我 國 發 展 的 巨 大 優 勢 和 應 對 變 局 的 堅 實 依 托 。 黨 的 十 八 大 以 來 , 習 近 平 總 書 記 多 次 對 建 設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 黨 的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屆 五 中 全 會 均 作 出 相 應 部 署 。 2 0 2 2 年 3 月 中 共 中 央 、 國 務 院 印 發 《 關 于 加 快 建 設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意 見 》 , 明 確 了 總 體 要 求 、 主 要 目 標 和 重 點 任 務 。 黨 的 二 十 大 進 一 步 強 調 要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貫 徹 落 實 黨 中 央 、 國 務 院 決 策 部 署 , 積 極 推 進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 取 得 明 顯 成 效 , 產 權 保 護 、 市 場 準 入 、 公 平 競 爭 、 社 會 信 用 等 市 場 經 濟 基 礎 制 度 加 快 健 全 , 市 場 設 施 互 聯 互 通 不 斷 加 強 , 要 素 資 源 流 動 更 加 順 暢 , 商 品 服 務 市 場 統 一 邁 向 更 高 水 平 , 一 批 妨 礙 統 一 大 市 場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突 出 問 題 得 到 糾 治 , 市 場 監 管 效 能 持 續 提 升 , 市 場 規 模 效 應 日 益 顯 現 。 同 時 , 仍 面 臨 一 些 領 域 制 度 規 則 不 完 善 、 要 素 市 場 發 育 相 對 滯 后 、 地 方 保 護 和 市 場 分 割 屢 禁 不 止 等 問 題 , 亟 待 通 過 深 化 改 革 , 全 面 推 動 我 國 市 場 由 大 到 強 轉 變 。 ( 一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是 構 建 高 水 平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內 在 要 求 。 習 近 平 總 書 記 指 出 , 在 社 會 主 義 條 件 下 發 展 市 場 經 濟 , 是 我 們 黨 的 一 個 偉 大 創 舉 。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必 須 堅 持 充 分 發 揮 市 場 在 資 源 配 置 中 的 決 定 性 作 用 , 更 好 發 揮 政 府 作 用 , 而 市 場 機 制 的 有 效 性 與 市 場 的 規 模 和 統 一 性 密 切 相 關 。 只 有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實 現 準 入 暢 通 、 規 則 一 致 、 設 施 聯 通 和 監 管 協 同 , 才 能 擴 大 市 場 規 模 容 量 , 在 更 大 范 圍 內 深 化 分 工 協 作 、 促 進 充 分 競 爭 、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提 高 市 場 配 置 資 源 的 效 率 , 為 建 設 高 標 準 市 場 體 系 、 構 建 高 水 平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夯 實 基 礎 。 ( 二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是 構 建 新 發 展 格 局 的 基 礎 支 撐 。 習 近 平 總 書 記 強 調 , 加 快 構 建 新 發 展 格 局 , 是 立 足 實 現 第 二 個 百 年 奮 斗 目 標 、 統 籌 發 展 和 安 全 作 出 的 戰 略 決 策 , 是 把 握 未 來 發 展 主 動 權 的 戰 略 部 署 。 構 建 新 發 展 格 局 關 鍵 在 于 經 濟 循 環 的 暢 通 無 阻 , 要 求 各 種 生 產 要 素 的 組 合 在 生 產 、 分 配 、 流 通 、 消 費 各 環 節 有 機 銜 接 、 循 環 流 轉 。 暢 通 國 內 大 循 環 , 必 須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破 除 地 方 保 護 和 市 場 分 割 , 打 通 制 約 經 濟 循 環 的 關 鍵 堵 點 , 促 進 商 品 要 素 資 源 在 更 大 范 圍 內 順 暢 流 動 。 強 大 國 內 市 場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 能 保 持 和 增 強 對 全 球 要 素 資 源 的 吸 引 力 , 更 好 聯 通 國 內 國 際 市 場 , 實 現 國 內 國 際 雙 循 環 相 互 促 進 。 ( 三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是 推 動 高 質 量 發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 習 近 平 總 書 記 強 調 , 高 質 量 發 展 是 全 面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國 家 的 首 要 任 務 。 推 動 高 質 量 發 展 , 需 要 健 全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市 場 體 系 和 制 度 環 境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有 利 于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優 勝 劣 汰 功 能 , 讓 更 高 質 量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脫 穎 而 出 ; 有 利 于 發 揮 市 場 規 模 效 應 和 集 聚 效 應 , 提 升 經 濟 運 行 整 體 效 率 ; 有 利 于 發 揮 超 大 規 模 市 場 具 有 豐 富 應 用 場 景 和 放 大 創 新 收 益 的 優 勢 , 服 務 推 進 高 水 平 科 技 自 立 自 強 、 發 展 新 質 生 產 力 。 當 前 我 國 經 濟 面 臨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等 突 出 矛 盾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有 利 于 拓 展 內 需 空 間 , 激 發 市 場 活 力 , 鞏 固 和 增 強 經 濟 向 好 態 勢 。 二 、 準 確 把 握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基 本 要 求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是 一 項 復 雜 的 系 統 工 程 , 必 須 堅 持 以 習 近 平 新 時 代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為 指 導 , 運 用 好 貫 穿 其 中 的 立 場 觀 點 方 法 。 特 別 是 要 把 握 好 以 下 幾 點 。 ( 一 ) 必 須 堅 持 和 加 強 黨 的 全 面 領 導 。 堅 持 和 加 強 黨 的 全 面 領 導 是 改 革 取 得 成 功 的 根 本 保 證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既 需 要 在 完 善 制 度 規 則 、 健 全 市 場 體 系 、 創 新 監 管 治 理 等 方 面 攻 堅 克 難 , 也 涉 及 央 地 之 間 、 地 方 之 間 、 政 企 之 間 關 系 的 深 刻 調 整 , 同 時 還 面 臨 區 域 差 異 、 城 鄉 差 異 、 行 業 差 異 等 客 觀 實 際 。 必 須 把 黨 的 全 面 領 導 和 黨 中 央 集 中 統 一 領 導 貫 穿 到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各 方 面 全 過 程 , 充 分 發 揮 黨 總 攬 全 局 、 協 調 各 方 的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 不 斷 提 高 政 策 統 一 性 、 規 則 一 致 性 、 執 行 協 同 性 , 確 保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始 終 沿 著 正 確 方 向 前 進 、 實 現 黨 中 央 戰 略 意 圖 。 ( 二 ) 必 須 發 揮 好 政 府 和 市 場 “ 兩 只 手 ” 作 用 。 處 理 好 政 府 和 市 場 的 關 系 , 是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核 心 問 題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需 要 市 場 和 政 府 協 同 發 力 。 要 科 學 界 定 政 府 和 市 場 的 邊 界 , 推 動 有 效 市 場 和 有 為 政 府 更 好 結 合 , 既 “ 放 得 活 ” 又 “ 管 得 住 ” 。 要 持 續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 規 范 政 府 行 為 , 強 化 競 爭 政 策 的 基 礎 地 位 , 防 止 不 當 行 政 干 預 , 充 分 發 揮 市 場 在 資 源 配 置 中 的 決 定 性 作 用 , 更 好 發 揮 政 府 作 用 。 要 堅 持 市 場 化 法 治 化 國 際 化 原 則 , 著 力 營 造 穩 定 公 平 透 明 可 預 期 的 營 商 環 境 , 充 分 激 發 經 營 主 體 活 力 。 ( 三 ) 必 須 調 動 中 央 和 地 方 “ 兩 個 積 極 性 ”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要 堅 持 全 國 一 盤 棋 , 處 理 好 整 體 和 局 部 的 關 系 。 中 央 層 面 要 不 斷 完 善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基 礎 制 度 , 規 范 無 序 競 爭 , 同 時 推 動 解 決 財 稅 體 制 、 統 計 核 算 、 政 績 考 核 等 深 層 次 矛 盾 , 健 全 適 應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的 長 效 體 制 機 制 。 各 地 區 要 找 準 在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中 的 定 位 作 用 和 比 較 優 勢 , 主 動 服 務 和 融 入 新 發 展 格 局 , 防 止 各 自 為 政 、 畫 地 為 牢 , 避 免 搞 封 閉 小 市 場 、 自 我 小 循 環 。 ( 四 ) 必 須 推 進 高 水 平 對 外 開 放 。 我 國 經 濟 已 經 深 度 融 入 世 界 經 濟 。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絕 不 是 關 起 門 來 封 閉 運 行 的 大 市 場 , 而 是 面 向 全 球 、 充 分 開 放 的 大 市 場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既 要 著 力 打 通 阻 礙 國 內 大 循 環 暢 通 的 梗 阻 、 加 快 建 設 高 標 準 市 場 體 系 , 也 要 積 極 推 動 制 度 型 開 放 , 主 動 對 接 國 際 高 標 準 經 貿 規 則 , 深 化 相 關 領 域 改 革 , 打 造 國 際 一 流 營 商 環 境 , 擴 大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和 輻 射 力 , 更 好 利 用 國 內 國 際 兩 個 市 場 、 兩 種 資 源 。 三 、 扎 實 落 實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重 點 任 務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 要 突 出 問 題 導 向 、 目 標 導 向 , 堅 持 標 本 兼 治 、 長 短 結 合 、 系 統 推 進 、 重 點 突 破 , 把 有 利 于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的 各 種 制 度 規 則 “ 立 起 來 ” , 把 不 利 于 統 一 大 市 場 建 設 的 各 種 障 礙 掣 肘 “ 破 除 掉 ” , 在 推 動 市 場 基 礎 制 度 規 則 統 一 、 市 場 監 管 公 平 統 一 、 市 場 設 施 高 標 準 聯 通 等 方 面 不 斷 取 得 新 進 展 新 成 效 。 要 按 照 《 決 定 》 部 署 , 重 點 抓 好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 一 ) 規 范 不 當 市 場 競 爭 和 市 場 干 預 行 為 。 公 平 競 爭 是 市 場 經 濟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建 設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的 客 觀 要 求 , 《 決 定 》 強 調 要 清 理 和 廢 除 妨 礙 全 國 統 一 市 場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各 種 規 定 和 做 法 。 要 加 強 公 平 競 爭 審 查 剛 性 約 束 , 落 實 自 2 0 2 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公 平 競 爭 審 查 條 例 》 , 細 化 審 查 規 則 , 統 一 審 查 標 準 , 統 籌 開 展 “ 增 量 ” 新 政 策 和 “ 存 量 ” 政 策 審 查 , 著 力 糾 治 限 制 企 業 遷 移 等 突 出 問 題 , 全 面 清 理 資 質 認 定 等 各 種 顯 性 隱 性 進 入 壁 壘 。 要 強 化 反 壟 斷 和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 在 完 善 市 場 壟 斷 和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認 定 法 律 規 則 的 同 時 , 健 全 預 防 和 制 止 濫 用 行 政 權 力 排 除 、 限 制 競 爭 制 度 , 穩 步 推 進 自 然 壟 斷 行 業 改 革 , 全 面 加 強 競 爭 執 法 司 法 。 要 規 范 地 方 招 商 引 資 法 規 制 度 , 明 確 并 嚴 格 執 行 財 政 獎 補 、 稅 收 返 還 、 出 讓 土 地 等 方 面 優 惠 政 策 實 施 界 限 , 嚴 禁 違 法 違 規 給 予 政 策 優 惠 行 為 , 推 動 各 地 招 商 引 資 從 比 拼 優 惠 政 策 搞 “ 政 策 洼 地 ” 向 比 拼 營 商 環 境 創 “ 改 革 高 地 ” 轉 變 , 防 止 內 卷 式 惡 性 競 爭 。 要 規 范 招 投 標 市 場 , 完 善 招 投 標 制 度 規 則 , 及 時 廢 止 所 有 制 歧 視 、 行 業 壁 壘 、 地 方 保 護 等 不 合 理 限 制 , 建 立 健 全 統 一 規 范 、 信 息 共 享 的 招 投 標 和 政 府 、 事 業 單 位 、 國 有 企 業 采 購 等 公 共 資 源 交 易 平 臺 體 系 , 實 施 項 目 全 流 程 公 開 管 理 , 對 各 類 經 營 主 體 一 視 同 仁 、 平 等 對 待 。 ( 二 ) 強 化 統 一 的 市 場 監 管 。 針 對 監 管 規 則 不 完 善 、 執 法 尺 度 不 一 致 、 監 管 能 力 不 匹 配 等 問 題 , 《 決 定 》 強 調 要 提 升 市 場 綜 合 監 管 能 力 和 水 平 。 要 加 強 市 場 監 管 標 準 化 規 范 化 建 設 , 明 確 市 場 監 管 領 域 基 礎 性 、 通 用 性 監 管 規 則 , 強 化 新 經 濟 、 新 業 態 監 管 制 度 供 給 ; 完 善 市 場 監 管 行 政 處 罰 裁 量 基 準 , 統 一 執 法 標 準 和 程 序 , 減 少 自 由 裁 量 權 , 促 進 公 平 公 正 執 法 ; 統 籌 監 管 力 量 和 執 法 資 源 , 夯 實 基 層 基 礎 , 創 新 監 管 方 式 , 推 進 跨 部 門 跨 區 域 協 同 聯 動 執 法 , 一 體 推 進 法 治 監 管 、 信 用 監 管 和 智 慧 監 管 , 增 強 監 管 穿 透 力 。 標 準 是 經 濟 活 動 的 技 術 支 撐 , 《 決 定 》 強 調 要 健 全 國 家 標 準 體 系 。 要 適 應 高 質 量 發 展 要 求 , 推 動 標 準 提 檔 升 級 , 優 化 標 準 供 給 結 構 , 提 升 標 準 質 量 水 平 , 提 高 我 國 標 準 與 國 際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程 度 , 增 強 我 國 標 準 的 國 際 影 響 力 和 話 語 權 , 更 好 發 揮 標 準 引 領 作 用 。 對 涉 及 人 民 群 眾 生 命 安 全 的 重 點 產 品 , 要 加 快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的 制 定 和 修 訂 , 強 化 標 準 實 施 應 用 。 要 深 化 地 方 標 準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 規 范 地 方 標 準 制 定 管 理 , 防 止 利 用 地 方 標 準 實 施 妨 礙 商 品 服 務 和 要 素 資 源 自 由 流 通 的 行 為 。 ( 三 ) 完 善 要 素 市 場 制 度 和 規 則 。 要 素 市 場 是 整 個 市 場 體 系 的 基 礎 , 《 決 定 》 強 調 要 推 動 生 產 要 素 暢 通 流 動 、 各 類 資 源 高 效 配 置 、 市 場 潛 力 充 分 釋 放 。 重 點 是 要 深 化 要 素 市 場 化 改 革 , 破 除 阻 礙 要 素 流 動 的 體 制 機 制 障 礙 , 引 導 資 源 要 素 向 先 進 生 產 力 集 聚 。 要 健 全 統 一 高 效 的 要 素 市 場 體 系 , 構 建 城 鄉 統 一 的 建 設 用 地 市 場 , 在 符 合 規 劃 、 用 途 管 制 和 依 法 取 得 前 提 下 , 穩 妥 有 序 推 進 農 村 集 體 經 營 性 建 設 用 地 與 國 有 建 設 用 地 同 等 入 市 、 同 權 同 價 ; 完 善 促 進 資 本 市 場 規 范 發 展 的 基 礎 制 度 , 促 進 金 融 更 好 服 務 實 體 經 濟 , 降 低 實 體 經 濟 融 資 成 本 ; 培 育 全 國 一 體 化 技 術 和 數 據 市 場 , 推 動 區 域 或 行 業 技 術 交 易 機 構 互 聯 互 通 , 健 全 數 據 資 源 產 權 、 交 易 流 通 、 跨 境 傳 輸 和 安 全 等 基 礎 制 度 和 標 準 規 范 。 要 完 善 主 要 由 市 場 供 求 關 系 決 定 要 素 價 格 機 制 , 把 政 府 定 價 嚴 格 限 定 在 自 然 壟 斷 經 營 、 重 要 公 用 事 業 等 必 要 范 圍 內 , 防 止 政 府 對 價 格 形 成 不 當 干 預 。 健 全 勞 動 、 資 本 、 土 地 、 知 識 、 技 術 、 管 理 、 數 據 等 生 產 要 素 由 市 場 評 價 貢 獻 、 按 貢 獻 決 定 報 酬 的 機 制 。 推 進 水 、 能 源 、 交 通 等 領 域 價 格 改 革 , 綜 合 考 慮 生 產 成 本 、 社 會 可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 優 化 居 民 階 梯 水 價 、 電 價 、 氣 價 制 度 , 完 善 成 品 油 定 價 機 制 , 理 順 價 格 關 系 , 增 強 價 格 彈 性 , 促 進 資 源 節 約 和 高 效 利 用 。 ( 四 ) 完 善 流 通 體 制 。 流 通 是 經 濟 循 環 的 “ 血 脈 ” , 《 決 定 》 對 此 從 技 術 支 撐 、 規 則 標 準 、 物 流 成 本 和 能 源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部 署 。 要 加 快 發 展 物 聯 網 , 順 應 數 字 技 術 廣 泛 應 用 促 進 萬 物 互 聯 趨 勢 , 推 動 流 通 基 礎 設 施 數 字 化 改 造 升 級 , 大 力 發 展 流 通 新 業 態 新 模 式 , 提 升 貨 物 倉 儲 、 周 轉 、 配 載 效 率 , 提 升 流 通 體 系 敏 捷 化 、 智 能 化 水 平 。 要 健 全 一 體 銜 接 的 流 通 規 則 和 標 準 , 強 化 商 貿 物 流 、 電 子 商 務 、 農 產 品 流 通 等 重 點 領 域 標 準 制 定 和 修 訂 , 推 進 “ 一 單 制 ” 等 適 應 多 式 聯 運 一 體 化 運 作 的 規 則 協 調 和 互 認 機 制 , 解 決 物 流 數 據 不 互 通 、 單 證 不 統 一 等 跨 區 域 流 通 障 礙 。 要 降 低 全 社 會 物 流 成 本 , 深 化 綜 合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改 革 , 優 化 運 輸 結 構 , 打 通 “ 公 轉 鐵 ” 、 內 河 航 運 、 多 式 聯 運 、 國 際 物 流 等 堵 點 卡 點 , 推 動 社 會 物 流 總 費 用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比 重 持 續 下 降 。 要 深 化 能 源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 加 快 能 源 市 場 體 系 建 設 , 進 一 步 放 寬 市 場 準 入 門 檻 , 根 據 不 同 行 業 特 點 逐 步 實 行 網 運 分 開 ; 建 設 全 國 統 一 電 力 市 場 , 推 動 跨 省 跨 區 電 力 市 場 化 交 易 , 完 善 電 力 中 長 期 、 現 貨 、 輔 助 服 務 交 易 有 機 銜 接 機 制 ; 優 化 油 氣 管 網 運 行 調 度 機 制 , 促 進 油 氣 高 效 靈 活 調 運 。 ( 五 ) 加 快 培 育 完 整 內 需 體 系 。 構 建 全 國 統 一 大 市 場 , 必 須 把 超 大 規 模 市 場 優 勢 和 巨 大 內 需 潛 力 充 分 激 發 出 來 。 《 決 定 》 從 投 資 和 消 費 兩 個 方 面 提 出 了 改 革 舉 措 , 有 利 于 擴 大 有 效 益 的 投 資 、 激 發 有 潛 能 的 消 費 。 要 完 善 促 進 投 資 體 制 機 制 , 統 籌 用 好 各 類 政 府 性 資 金 , 規 范 實 施 政 府 和 社 會 資 本 合 作 新 機 制 , 建 立 政 府 投 資 支 持 基 礎 性 、 公 益 性 、 長 遠 性 重 大 項 目 建 設 長 效 機 制 , 健 全 政 府 投 資 有 效 帶 動 社 會 投 資 體 制 機 制 , 充 分 釋 放 放 大 效 應 ; 深 化 投 資 審 批 制 度 改 革 , 持 續 破 除 民 間 投 資 各 類 準 入 壁 壘 , 圍 繞 “ 高 效 辦 成 一 件 事 ” 優 化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流 程 、 提 高 審 批 效 率 , 加 強 重 大 項 目 協 調 服 務 和 用 地 、 用 海 等 要 素 保 障 , 完 善 激 發 社 會 資 本 投 資 活 力 和 促 進 投 資 落 地 機 制 , 形 成 市 場 主 導 的 有 效 投 資 內 生 增 長 機 制 。 要 完 善 擴 大 消 費 長 效 機 制 , 從 增 加 收 入 、 促 進 就 業 、 擴 大 優 質 供 給 和 改 善 消 費 環 境 等 方 面 綜 合 施 策 , 促 進 消 費 持 續 穩 定 增 長 ; 對 住 房 、 汽 車 等 部 分 領 域 存 在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要 因 地 制 宜 優 化 調 整 , 缺 乏 合 理 性 的 及 時 清 理 取 消 ; 圍 繞 教 育 、 醫 療 、 養 老 、 育 幼 等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的 領 域 , 推 動 擴 大 普 惠 性 非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供 給 , 合 理 增 加 公 共 消 費 。 當 前 以 發 布 新 品 、 開 設 首 店 等 為 代 表 的 首 發 經 濟 成 為 激 活 消 費 新 動 能 的 重 要 形 態 , 要 因 地 制 宜 積 極 推 進 , 培 育 壯 大 新 型 消 費 。 2 0 2 4 0 9 1 7 “ 兩 新 ” 政 策 效 能 逐 步 顯 現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最 新 增 值 稅 發 票 數 據 顯 示 , 4 月 至 7 月 , 全 國 企 業 設 備 更 新 穩 步 推 進 , 工 業 企 業 設 備 更 新 增 速 加 快 , 新 質 生 產 力 領 域 投 入 力 度 加 大 ;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 政 策 效 果 顯 現 , 汽 車 、 家 電 、 家 裝 廚 衛 、 智 能 產 品 等 消 費 形 勢 總 體 較 好 。 設 備 更 新 速 度 加 快 今 年 以 來 , 支 持 “ 兩 新 ” 的 政 策 措 施 持 續 加 力 。 3 月 , 國 務 院 印 發 《 推 動 大 規 模 設 備 更 新 和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 行 動 方 案 》 。 4 月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明 確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 反 向 開 票 ” 實 施 辦 法 , 打 通 以 舊 換 新 稅 務 堵 點 , 有 力 支 持 資 源 回 收 利 用 行 業 全 產 業 鏈 發 展 。 7 月 ,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 財 政 部 聯 合 發 文 , 就 統 籌 安 排 3 0 0 0 億 元 左 右 超 長 期 特 別 國 債 資 金 , 加 力 支 持 “ 兩 新 ” 工 作 提 出 系 列 舉 措 。 各 地 相 繼 出 臺 推 動 “ 兩 新 ” 的 實 施 方 案 , 加 速 落 實 落 細 。 增 值 稅 發 票 數 據 顯 示 , 4 月 至 7 月 , 全 國 企 業 采 購 機 械 設 備 類 金 額 同 比 增 長 6 . 4 % 。 其 中 , 隨 著 各 領 域 設 備 更 新 實 施 行 動 方 案 逐 步 落 地 , 7 月 份 同 比 增 長 8 . 5 % , 較 前 期 明 顯 加 快 。 工 業 企 業 設 備 更 新 增 速 提 升 。 4 月 至 7 月 , 工 業 企 業 采 購 機 械 設 備 類 金 額 同 比 增 長 5 . 3 % , 較 3 月 份 提 高 6 . 4 個 百 分 點 。 其 中 , 制 造 業 采 購 機 械 設 備 類 金 額 同 比 增 長 5 . 8 % , 較 3 月 份 提 高 6 . 8 個 百 分 點 。 信 息 、 科 技 行 業 設 備 更 新 投 入 力 度 加 大 。 4 月 至 7 月 , 信 息 傳 輸 軟 件 和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業 、 科 學 研 究 和 技 術 服 務 業 采 購 機 械 設 備 類 金 額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1 7 . 5 % 和 2 0 . 4 % , 增 速 較 3 月 份 分 別 提 高 1 5 . 8 個 和 1 1 個 百 分 點 , 反 映 新 質 生 產 力 領 域 投 入 力 度 加 大 。 “ 信 息 、 科 技 行 業 設 備 是 發 展 新 質 生 產 力 的 重 要 生 產 資 料 。 信 息 、 科 技 行 業 設 備 更 新 大 力 投 入 , 必 將 為 新 質 生 產 力 基 礎 研 究 的 積 累 做 ‘ 加 法 ’ , 也 為 進 一 步 應 用 研 究 的 產 研 結 合 做 ‘ 乘 法 ’ 。 ”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教 授 、 西 財 智 庫 首 席 經 濟 學 家 湯 繼 強 說 。 交 通 、 教 育 、 文 體 娛 樂 行 業 設 備 更 新 進 度 較 前 期 加 快 。 7 月 份 , 交 通 、 教 育 、 文 體 娛 樂 行 業 采 購 機 械 設 備 類 金 額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1 4 . 8 % 、 5 . 1 % 和 1 2 . 3 % 。 以 舊 換 新 進 展 積 極 隨 著 系 列 推 動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 政 策 的 落 地 實 施 , 居 民 消 費 意 愿 不 斷 增 強 , 消 費 潛 力 逐 步 釋 放 。 機 動 車 銷 售 統 一 發 票 數 據 顯 示 , 4 月 至 7 月 , 新 能 源 汽 車 銷 量 同 比 增 長 3 4 . 8 % , 較 3 月 份 提 高 7 . 3 個 百 分 點 。 其 中 , 7 月 份 新 能 源 車 銷 量 同 比 增 長 3 8 . 5 % , 成 為 穩 定 汽 車 消 費 的 重 要 力 量 。 二 手 車 銷 售 統 一 發 票 數 據 顯 示 , 《 汽 車 以 舊 換 新 補 貼 實 施 細 則 》 發 布 后 , 二 手 汽 車 銷 量 增 長 明 顯 。 5 月 至 7 月 , 二 手 汽 車 銷 量 同 比 增 長 7 . 2 % , 增 速 較 前 期 明 顯 提 升 。 家 電 產 品 銷 售 明 顯 好 轉 , 家 具 、 裝 修 材 料 等 家 居 產 品 銷 售 整 體 向 好 , 帶 動 相 關 制 造 行 業 銷 售 增 長 。 4 月 至 7 月 , 冰 箱 等 日 用 家 電 零 售 業 、 電 視 機 等 家 用 視 聽 設 備 零 售 業 銷 售 收 入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4 . 4 % 和 3 . 5 % , 增 速 較 3 月 份 分 別 提 高 4 . 8 個 和 1 0 . 1 個 百 分 點 。 4 月 至 7 月 , 電 視 機 、 音 響 設 備 、 照 明 器 具 、 制 冷 空 調 設 備 制 造 業 銷 售 收 入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7 . 9 % 、 7 . 4 % 、 1 2 . 9 % 和 4 . 3 % , 增 速 較 3 月 份 分 別 提 高 1 2 . 6 個 、 2 4 . 2 個 、 2 2 . 7 個 和 7 . 4 個 百 分 點 ; 家 具 、 衛 生 潔 具 零 售 業 銷 售 收 入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9 . 9 % 和 1 4 . 3 % , 增 速 較 3 月 份 分 別 提 高 9 . 3 個 和 2 4 . 9 個 百 分 點 。 智 能 消 費 產 品 也 延 續 較 好 增 長 態 勢 。 4 月 至 7 月 , 可 穿 戴 智 能 設 備 、 智 能 車 載 設 備 制 造 業 銷 售 收 入 同 比 分 別 增 長 3 5 . 2 % 和 3 . 4 % 。 掃 地 機 器 人 等 服 務 消 費 機 器 人 制 造 業 銷 售 收 入 同 比 增 長 1 5 . 1 % , 增 幅 較 3 月 份 提 高 1 8 . 6 個 百 分 點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稅 收 科 學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李 平 表 示 , 稅 務 部 門 發 布 的 數 據 表 明 ,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 進 展 積 極 , 相 關 行 業 銷 售 持 續 增 長 , 有 效 促 進 了 先 進 設 備 生 產 應 用 , 推 動 先 進 產 能 比 重 持 續 提 升 , 推 動 高 質 量 耐 用 消 費 品 更 多 進 入 居 民 生 活 。 凝 聚 合 力 協 同 推 進 “ ‘ 兩 新 ’ 政 策 惠 企 利 民 , 能 有 效 帶 動 投 資 、 促 進 消 費 , 推 動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 真 金 白 銀 的 稅 收 數 據 充 分 表 明 相 關 政 策 正 在 加 速 落 地 , 效 能 不 斷 釋 放 , 也 反 映 了 ‘ 兩 新 ’ 具 有 巨 大 的 市 場 空 間 和 潛 力 。 ” 中 國 財 政 科 學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王 澤 彩 表 示 , “ 兩 新 ” 政 策 涉 及 面 廣 , 需 匯 聚 多 方 合 力 協 同 推 進 , 強 化 跟 蹤 問 效 , 確 保 政 策 能 夠 及 時 精 準 直 達 企 業 和 群 眾 , 并 能 根 據 新 情 況 及 時 調 整 優 化 。 “ 今 年 上 半 年 , 我 們 投 入 5 0 0 0 萬 元 購 進 轉 底 爐 等 設 備 。 ” 重 慶 民 豐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財 務 負 責 人 楊 利 娟 表 示 , 生 產 線 改 造 過 程 中 , 稅 務 人 員 上 門 輔 導 , 幫 企 業 及 時 享 受 稅 費 優 惠 政 策 。 今 年 7 月 , 公 司 享 受 上 半 年 研 發 費 用 加 計 扣 除 額 1 8 6 0 余 萬 元 , 減 輕 了 資 金 壓 力 。 針 對 汽 車 以 舊 換 新 過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涉 稅 問 題 , 湖 南 稅 務 部 門 制 作 解 讀 視 頻 、 梳 理 辦 理 手 冊 , 在 辦 稅 服 務 廳 、 汽 車 4 S 店 進 行 宣 傳 。 此 外 , 還 以 稅 企 微 信 解 答 、 簡 化 辦 稅 流 程 的 方 式 , 構 建 起 納 稅 人 “ 懂 政 策 、 會 辦 理 、 快 速 享 ” 的 閉 環 機 制 。 據 統 計 , 截 至 7 月 底 , 湖 南 共 有 1 5 . 2 5 萬 輛 新 能 源 汽 車 享 受 車 購 稅 減 免 政 策 , 免 征 稅 額 2 2 . 1 1 億 元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貨 物 和 勞 務 稅 司 司 長 謝 文 表 示 , 下 一 步 , 稅 務 部 門 將 落 實 落 細 包 括 資 源 回 收 企 業 向 自 然 人 報 廢 產 品 出 售 者 “ 反 向 開 票 ” 在 內 的 各 項 稅 收 支 持 政 策 , 為 扎 實 推 動 大 規 模 設 備 更 新 和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 添 助 力 、 提 效 能 、 優 環 境 。 ( 記 者 : 董 碧 娟 ) 2 0 2 4 0 9 0 5 工 信 部 : 我 國 發 布 三 項 智 能 網 聯 汽 車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記 者 今 天 ( 4 日 ) 從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了 解 到 , 三 項 智 能 網 聯 汽 車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正 式 發 布 , 包 括 《 汽 車 整 車 信 息 安 全 技 術 要 求 》 《 汽 車 軟 件 升 級 通 用 技 術 要 求 》 以 及 《 智 能 網 聯 汽 車 自 動 駕 駛 數 據 記 錄 系 統 》 , 這 三 項 強 制 性 標 準 將 于 2 0 2 6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 記 者 注 意 到 , 這 三 項 標 準 突 出 了 “ 安 全 ” 二 字 。 其 中 規 定 了 汽 車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要 求 , 以 及 外 部 連 接 安 全 、 通 信 安 全 、 軟 件 升 級 安 全 、 數 據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內 容 。 而 在 數 據 記 錄 方 面 , 規 定 了 數 據 存 儲 和 讀 取 、 信 息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內 容 。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表 示 , 這 次 發 布 的 三 項 標 準 是 我 國 智 能 網 聯 汽 車 領 域 的 首 批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 對 提 升 智 能 網 聯 汽 車 安 全 水 平 、 保 障 產 業 健 康 持 續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 2 0 2 4 0 9 0 4 中 電 信 鏈 數 字 化 平 臺 竭 誠 為 各 界 用 戶 提 供 優 質 商 事 服 務 。 中 電 信 鏈 數 字 化 平 臺 竭 誠 為 各 界 用 戶 提 供 優 質 商 事 服 務 。 更 多 驚 喜 觸 手 可 及 歡 迎 下 載 中 電 信 鏈 A P P 掃 碼 下 載 更 多 驚 喜 觸 手 可 及 歡 迎 下 載 中 電 信 鏈 A P P 立 即 下 載 中 電 信 鏈 數 字 化 平 臺 開 放 式 平 臺 型 商 事 服 務 提 供 商 企 業 概 況 商 事 ( 發 票 ) 改 革 試 點 司 法 取 證 可 信 數 字 身 份 商 事 人 工 智 能 國 密 算 法 數 字 人 民 幣 試 點 單 位 反 向 開 票 試 點 單 位 專 題 專 欄 深 度 追 蹤 行 業 熱 點 , 著 眼 未 來 發 展 新 優 勢 。 使 命 和 愿 景 使 命 : 守 正 創 新 、 科 技 改 變 商 事 、 法 律 保 護 正 義 愿 景 : 構 建 簡 潔 、 智 能 、 安 心 的 商 事 環 境 平 臺 規 則 服 務 協 議 隱 私 協 議 交 易 規 范 結 算 規 則 交 收 規 則 人 臉 識 別 服 務 協 議 關 于 我 們 企 業 概 況 幫 助 中 心 新 手 教 程 產 品 手 冊 常 見 問 題 使 用 條 款 ? 2 0 2 1 2 0 2 4 中 電 信 鏈 信 息 技 術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蘇 I C P 備 2 0 2 0 0 6 7 6 2 8 號 京 公 網 安 備 1 1 0 1 0 6 0 2 2 0 1 3 5 5 號 平 臺 規 則 服 務 協 議 隱 私 協 議 交 易 規 范 結 算 規 則 交 收 規 則 人 臉 識 別 服 務 協 議 關 于 我 們 企 業 概 況 幫 助 中 心 新 手 教 程 產 品 手 冊 常 見 問 題 使 用 條 款 ? 2 0 2 1 2 0 2 4 中 電 信 鏈 信 息 技 術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蘇 I C P 備 2 0 2 0 0 6 7 6 2 8 號 京 公 網 安 備 1 1 0 1 0 6 0 2 2 0 1 3 5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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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Eclipse是一個功能強大的集成開發環境,IDE,,專為Java開發人員設計,它提供了一系列工具和功能,使Java開發過程更加輕松高效,本教程將引導你快速了解Eclipse,并掌握Java開發的基本知識,安裝Eclipse從Eclipse官方網站下載EclipseIDEforJavaDevelopers,運行安裝程序并按照提示進...。
本站公告 2024-09-30 08:56:58
百度前端技術學院認證是百度官方推出的認證項目,旨在認可具備扎實前端技術基礎和實戰能力的技術人員,通過認證,您可以證明自己的技能,在職業發展中獲得競爭優勢,認證內容百度前端技術學院認證考試內容涵蓋以下領域,HTML和CSS基礎JavaScript基礎前端框架,如React、Vue,前端工程化,如構建工具、代碼管理,性能優化...。
最新資訊 2024-09-26 10:23:20
動態對象創建是指在運行時創建新對象的實例,即使在編譯時不知道對象的類型,創建動態對象要創建動態對象,需要使用操作符new,letobject=newObject,這將創建一個新的空對象,也可以傳遞一個構造函數作為new操作符的參數,以創建指定類型的對象,letperson=newPerson,John,Doe,在上面的示例中,P...。
最新資訊 2024-09-25 09:46:22
引言文件大小是一個影響存儲、傳輸和整體系統性能的關鍵因素,理解文件大小的限制至關重要,以便在使用文件系統、數據庫和其他數據存儲系統時做出明智的決策,文件大小的測量文件大小通常以字節為單位測量,如下所示,1字節,B,1千字節,KB,=1,024字節1兆字節,MB,=1,048,576字節1千兆字節,GB,=1,073,741,824字節...。
互聯網資訊 2024-09-16 15:46:17
C語言簡介C語言是一種通用、結構化、面向過程的編程語言,由丹尼斯·里奇在1972年開發,它以其高效率、可移植性和低級特性而聞名,C語言廣泛用于開發操作系統、嵌入式系統、網絡應用程序和圖形用戶界面,GUI,為什么學習C語言廣泛應用,C語言是許多操作系統、嵌入式系統和應用程序的基礎,高效率,C語言編譯為機器碼,執行速度極快,可移植性,C...。
最新資訊 2024-09-15 12:52:33
前言margin,top屬性是CSS布局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允許您控制元素與其上方元素之間的垂直間距,雖然它是一個簡單的屬性,但掌握其細微差別和高級用法至關重要,以創建美觀且實用的網頁布局,基礎知識margin,top屬性接受以下值,Auto,根據上下文計算間距,通常與flexbox或grid布局結合使用,Length,px,em...。
最新資訊 2024-09-15 08:24:05
概述面向對象編程,OOP,是一種編程范式,它使用對象來表示現實世界中的實體,在PHP中,可以通過使用類來定義對象,類是對象的藍圖,它提供了對象的數據和方法的結構,對象對象是具有狀態和行為的實體,狀態是對象的數據,而行為是對象可以執行的操作,例如,一個表示人的對象可能具有姓名、年齡和性別等狀態,它還可以具有吃飯、睡覺和走路等行為,類類是...。
最新資訊 2024-09-12 14:45:43
導言游戲開發是一個激動人心和有益的領域,它將創造力、技術技能和問題解決能力結合在一起,C語言因其速度、效率和低級內存管理能力而成為游戲開發的一種流行選擇,為什么選擇C語言進行游戲開發,速度和效率,C語言是一種編譯語言,可生成高效的機器代碼,非常適合需要快速反應和低延遲的游戲,內存管理,C語言提供對內存的低級訪問,允許開發人員優化內存使...。
最新資訊 2024-09-11 14:16:59
在當今快節奏的技術領域中,編程語言不斷發展,以滿足不斷變化的需求,2013年,一些特定的語言在塑造技術格局方面脫穎而出,鞏固了其作為頂級編程語言的地位,1.PythonPython憑借其易于學習、語法簡潔和豐富的庫,在過去幾年中一直穩步上升,它在2013年繼續保持勢頭,成為數據科學、機器學習和Web開發的首選語言之一,2.JavaJa...。
技術教程 2024-09-10 15:32:11
在當今高度互聯的世界中,網絡編程已成為打造具有強大連接性的應用程序的必備技能,對于Windows操作系統而言,開發人員有各種工具和技術可以使用,這些工具和技術使他們能夠創建能夠與其他計算機和設備通信的應用程序,Windows網絡編程基礎Windows網絡編程基于WindowsSockets,Winsock,API,該API提供了一個標...。
技術教程 2024-09-10 04:34:30
歡迎來到PHP5.2.6的世界,這是PHP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引入了許多關鍵特性和改進,使PHP開發變得更加強大和高效,讓我們深入了解這個最新版本的關鍵特性,1.0x00截斷修復在之前的PHP版本中,0x00字節會截斷字符串,導致安全漏洞和其他問題,在PHP5.2.6中,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修復,從而提高了PHP應用程序的安全性,2...。
本站公告 2024-09-07 14:21:10
簡介PHP,超文本預處理器,是一種廣泛使用的服務器端腳本語言,用于創建動態網站,本教程將指導您逐步構建您的第一個PHP網站,先決條件已安裝PHP已安裝Web服務器,如Apache或Nginx,文本編輯器或集成開發環境,IDE,步驟1,創建PHP文件使用文本編輯器或IDE創建一個新文件,并將其另存為index.php,這是您的網站的主頁...。
最新資訊 2024-09-05 2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