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標簽我公司是由日本MS&AD保險集團旗下核心企業之一的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井住友海上日本”)全額出資設立、 并于2007年由原三井住友海上上海分公司改制而成的獨立法人企業。我公司與中國三大保險集團之一的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多方面推動深化合作、 努力為中國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網站描述我公司是由日本MS&AD保險集團旗下核心企業之一的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井住友海上日本”)全額出資設立,并于2007年由原三井住友海上上海分公司改制而成的獨立法人企業。我公司與中國三大保險集團之一的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多方面推動深化合作,努力為中國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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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快照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中 國 ) 暫 無 信 息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本 《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 ( 以 下 簡 稱 “ 本 政 策 ” ) 所 稱 “ 公 司 ” ( 以 下 或 稱 “ 我 們 ” ) 是 指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 ? 提 示 : 本 政 策 旨 在 向 您 說 明 涉 及 公 司 如 何 收 集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您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以 及 我 們 的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的 實 踐 。 我 們 理 解 您 在 向 我 們 提 供 個 人 信 息 時 對 個 人 數 據 和 保 密 性 的 擔 憂 , 通 過 本 政 策 ,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讓 您 了 解 更 多 關 于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數 據 的 用 途 和 使 用 規 則 , 以 及 您 可 享 有 的 權 利 等 方 面 的 相 關 信 息 。 ? 公 司 的 業 務 是 建 立 在 與 客 戶 彼 此 信 任 的 基 礎 之 上 的 , 為 了 向 您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客 戶 服 務 和 產 品 , 公 司 會 按 照 本 政 策 收 集 、 使 用 、 存 儲 、 傳 輸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移 、 公 開 等 方 式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同 時 , 我 們 通 過 本 政 策 向 您 說 明 公 司 如 何 提 供 訪 問 、 更 新 、 管 理 和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 特 別 提 示 】 本 政 策 與 您 使 用 我 們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關 系 緊 密 , 我 們 建 議 您 仔 細 閱 讀 并 確 認 您 已 經 充 分 理 解 本 政 策 所 寫 明 的 內 容 , 做 出 您 認 為 適 當 的 選 擇 。 本 政 策 中 涉 及 的 相 關 術 語 , 我 們 盡 量 使 用 簡 明 扼 要 的 表 述 。 ? 如 對 本 政 策 或 相 關 事 宜 有 任 何 問 題 , 請 通 過 “ 九 、 如 何 聯 系 我 們 ” 與 我 們 聯 系 。 ? 本 政 策 將 幫 助 您 進 一 步 了 解 以 下 具 體 內 容 : 一 、 適 用 范 圍 ? 二 、 我 們 如 何 收 集 和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三 、 我 們 如 何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移 、 公 開 披 露 、 委 托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四 、 我 們 如 何 存 儲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五 、 我 們 如 何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六 、 您 的 權 利 ? 七 、 我 們 如 何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息 ? 八 、 本 政 策 的 更 新 ? 九 、 如 何 聯 系 我 們 ? 一 、 適 用 范 圍 ? ( 一 ) 本 政 策 適 用 于 您 通 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渠 道 了 解 或 申 請 公 司 產 品 / 服 務 或 接 觸 公 司 : ? 1 . 通 過 公 司 保 險 營 銷 人 員 、 公 司 委 托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公 司 、 您 委 托 的 保 險 經 紀 人 或 經 紀 公 司 ; 2 . 公 司 所 有 的 網 站 ( w w w . m s i n s . c o m . c n )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保 險 小 程 序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保 險 微 信 公 眾 號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自 營 網 絡 平 臺 以 及 三 井 住 友 參 與 的 依 托 互 聯 網 的 業 務 平 臺 或 ; ? 3 . 通 過 第 三 方 網 絡 平 臺 , 如 保 險 代 理 、 保 險 經 紀 平 臺 等 。 ? ( 二 ) 本 政 策 不 適 用 于 您 通 過 我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產 品 而 享 受 的 其 他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產 品 , 具 體 規 定 請 參 照 該 第 三 方 的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 隱 私 政 策 或 類 似 聲 明 。 ? 二 、 我 們 如 何 收 集 和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一 ) 定 義 ? 1 . 本 政 策 中 “ 個 人 信 息 ” 指 的 是 以 電 子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記 錄 的 與 已 識 別 或 者 可 識 別 的 自 然 人 有 關 的 各 種 信 息 , 不 包 括 匿 名 化 處 理 后 的 信 息 。 2 . 本 政 策 中 “ 敏 感 個 人 信 息 ” 是 指 一 旦 泄 露 、 非 法 提 供 或 濫 用 可 能 危 害 人 身 和 財 產 安 全 , 極 易 導 致 個 人 名 譽 、 身 心 健 康 受 到 損 害 或 歧 視 性 待 遇 等 的 個 人 信 息 。 通 常 情 況 下 , 十 四 周 歲 以 下 ( 含 )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信 息 和 涉 及 自 然 人 隱 私 的 信 息 屬 于 個 人 敏 感 信 息 。 ? ( 二 ) 出 于 以 下 目 的 , 我 們 會 收 集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1 . 提 供 用 戶 注 冊 及 賬 戶 管 理 和 安 全 需 要 1 )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 在 您 注 冊 時 , 您 需 提 供 手 機 號 碼 , 我 們 將 通 過 發 送 短 信 驗 證 碼 的 方 式 來 驗 證 您 的 身 份 , 驗 證 無 誤 后 我 們 會 為 您 創 建 賬 號 。 2 ) 根 據 保 險 業 監 管 要 求 , 實 名 認 證 、 活 體 認 證 是 客 戶 身 份 、 保 障 賬 戶 安 全 、 獲 取 保 險 服 務 等 的 必 要 條 件 。 因 此 , 為 了 確 保 您 的 賬 戶 安 全 , 以 最 大 程 度 確 保 網 絡 平 臺 操 作 者 即 賬 號 所 有 者 本 人 , 您 需 按 照 網 絡 安 全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進 行 實 名 制 驗 證 。 基 于 實 名 制 管 理 要 求 及 為 了 驗 證 您 的 身 份 , 我 們 會 向 您 收 集 您 的 姓 名 、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的 類 型 、 號 碼 和 有 效 期 限 、 銀 行 卡 號 、 面 部 信 息 等 信 息 , 其 中 , 我 們 需 要 您 開 啟 設 備 中 的 攝 像 頭 、 相 冊 或 麥 克 風 權 限 , 以 對 您 進 行 人 臉 識 別 、 收 集 有 效 面 部 頭 像 、 動 作 、 語 音 讀 數 信 息 , 從 而 進 行 實 名 認 證 。 我 們 會 經 您 明 確 同 意 后 收 集 該 信 息 , 如 您 不 同 意 提 供 該 信 息 , 可 能 無 法 進 行 實 名 認 證 , 可 能 進 一 步 無 法 使 用 與 監 管 相 關 的 部 分 服 務 , 但 不 影 響 您 使 用 我 們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 3 ) 為 成 為 我 們 的 會 員 , 以 便 我 們 為 您 提 供 會 員 服 務 , 您 需 要 提 供 手 機 號 碼 , 我 們 將 通 過 發 送 短 信 驗 證 碼 的 方 式 來 驗 證 您 的 身 份 是 否 有 效 。 如 果 您 需 使 用 瀏 覽 的 基 本 功 能 , 您 不 需 要 注 冊 成 為 我 們 的 會 員 及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 在 您 主 動 注 銷 賬 號 時 , 我 們 將 根 據 使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及 時 進 行 匿 名 化 處 理 或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4 ) 我 們 還 需 要 您 提 供 臉 部 圖 像 或 視 頻 通 過 公 安 部 身 份 證 影 像 庫 比 對 , 核 實 您 提 供 的 身 份 信 息 正 確 性 , 或 者 需 要 提 供 您 I 類 銀 行 賬 戶 及 銀 行 預 留 手 機 號 , 以 便 完 成 實 名 認 證 。 如 您 不 提 供 前 述 信 息 , 可 能 無 法 使 用 需 要 通 過 多 重 交 叉 驗 證 后 方 可 使 用 的 部 分 服 務 , 但 不 影 響 您 使 用 我 們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 5 ) 如 果 您 需 使 用 瀏 覽 的 基 本 功 能 , 您 不 需 要 注 冊 成 為 我 們 的 會 員 及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 在 您 主 動 注 銷 賬 號 時 , 我 們 將 根 據 使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及 時 進 行 匿 名 化 處 理 或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2 . 提 供 保 險 產 品 和 服 務 需 要 ? 為 提 供 保 險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需 要 , 根 據 不 同 的 業 務 類 型 , 需 要 您 提 供 個 人 信 息 。 如 果 拒 絕 提 供 , 我 們 將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保 險 產 品 或 服 務 。 對 于 個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 公 司 會 根 據 業 務 需 要 直 接 或 委 托 相 關 第 三 方 機 構 進 行 , 如 保 險 中 介 機 構 、 風 險 查 勘 公 司 、 理 賠 公 估 公 司 、 調 查 公 司 , 客 服 外 包 供 應 商 等 。 如 您 作 為 保 險 合 同 投 保 人 , 為 訂 立 、 履 行 保 險 合 同 而 提 供 必 要 的 個 人 信 息 時 , 我 們 根 據 《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法 》 的 相 關 規 定 , 無 需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如 您 非 保 險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 而 是 由 其 他 公 司 、 機 構 或 個 人 在 辦 理 保 險 業 務 時 向 我 們 提 供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您 的 雇 主 投 保 團 體 意 外 險 或 雇 主 責 任 險 。 在 此 情 形 下 , 請 您 在 認 真 閱 讀 本 政 策 后 給 予 授 權 , 同 意 公 司 根 據 本 政 策 相 關 目 的 、 方 式 和 規 則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否 則 公 司 可 能 無 法 提 供 諸 如 投 保 、 保 全 / 批 改 、 理 賠 、 退 保 、 客 戶 服 務 等 相 關 保 險 業 務 , 而 可 能 對 您 的 權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如 我 們 收 集 個 人 信 息 的 主 體 是 不 滿 十 四 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 我 們 會 將 其 個 人 信 息 作 為 敏 感 個 人 信 息 進 行 處 理 , 并 按 照 本 政 策 “ 我 們 如 何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息 ” 予 以 保 護 。 ? 3 . 提 供 增 值 服 務 ? 公 司 為 完 善 保 險 產 品 與 服 務 提 高 客 戶 滿 意 度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為 您 提 供 相 關 保 險 業 務 的 增 值 服 務 , 如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等 。 為 提 供 增 值 服 務 , 公 司 會 征 求 您 的 同 意 后 收 集 并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為 了 向 您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 我 們 有 可 能 對 增 值 服 務 進 行 更 新 迭 代 。 今 后 如 新 增 或 變 更 增 值 服 務 且 您 需 要 使 用 的 , 我 們 會 向 您 進 行 告 知 并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 4 .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 我 們 作 為 依 法 成 立 的 保 險 公 司 , 需 遵 循 金 融 保 險 監 管 等 各 種 監 管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反 洗 錢 反 恐 怖 融 資 審 查 義 務 、 保 險 客 戶 實 名 制 管 理 義 務 、 保 險 交 易 可 回 溯 管 理 義 務 。 這 些 法 定 義 務 要 求 我 們 收 集 您 的 各 類 個 人 信 息 。 根 據 您 所 需 的 保 險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不 同 以 及 監 管 機 構 的 各 類 要 求 , 我 們 所 收 集 的 信 息 類 型 以 具 體 產 品 或 服 務 為 準 。 根 據 《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法 》 的 相 關 規 定 , 公 司 為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而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無 需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 5 .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及 進 行 投 訴 ? 當 您 通 過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與 我 們 聯 系 時 , 為 了 保 障 服 務 質 量 , 我 們 可 能 會 保 存 您 的 服 務 使 用 情 況 、 咨 詢 記 錄 、 通 信 / 通 話 記 錄 和 內 容 、 您 留 下 的 聯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以 便 與 您 聯 系 或 幫 助 您 解 決 問 題 , 或 記 錄 相 關 問 題 的 處 理 方 案 及 結 果 。 前 述 客 戶 服 務 , 公 司 將 委 托 相 關 外 包 供 應 商 提 供 。 ? 6 . 安 全 風 控 ? 為 更 好 地 保 護 您 的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免 遭 侵 害 , 以 及 更 好 預 防 欺 詐 、 網 絡 攻 擊 、 網 絡 入 侵 等 安 全 風 險 , 更 準 確 識 別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 我 們 可 能 使 用 或 整 合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綜 合 判 斷 您 賬 戶 及 交 易 風 險 , 進 行 身 份 驗 證 、 檢 測 及 風 險 防 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 1 ) 為 了 維 護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的 系 統 安 全 及 其 安 全 運 行 , 我 們 將 收 集 日 志 信 息 。 當 您 使 用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服 務 時 , 我 們 的 服 務 器 會 自 動 記 錄 一 些 信 息 , 包 括 I P 地 址 、 C P U 版 本 、 設 備 品 牌 ( 網 絡 設 備 制 造 商 ) 、 設 備 名 稱 、 型 號 、 硬 件 序 列 號 、 M A C 地 址 、 國 際 移 動 設 備 識 別 碼 ( I M E I ) 、 B S S I D 、 S I M 卡 信 息 ( I C C I D 、 I M S I ) 、 瀏 覽 器 的 類 型 和 使 用 的 語 言 、 下 載 、 安 裝 或 使 用 移 動 應 用 的 信 息 、 與 通 訊 軟 件 通 訊 的 信 息 以 及 訪 問 服 務 的 日 期 、 時 間 、 時 長 。 通 過 日 志 信 息 的 搜 集 還 可 為 您 提 供 更 好 的 信 息 服 務 。 ? 2 ) 為 了 進 行 詐 騙 監 測 、 信 貸 分 析 等 , 以 預 防 、 發 現 、 調 查 欺 詐 、 危 害 安 全 、 非 法 或 違 反 與 我 們 的 協 議 、 政 策 或 規 則 的 行 為 , 以 保 護 您 、 我 們 的 其 他 用 戶 、 關 聯 方 、 合 作 方 及 社 會 公 眾 的 合 法 權 益 , 在 您 進 行 交 易 類 操 作 時 , 我 們 將 收 集 您 及 / 或 您 家 人 的 姓 名 、 手 機 、 年 齡 、 證 件 號 、 證 件 有 效 期 、 聯 系 地 址 、 電 子 郵 箱 、 有 無 社 保 、 職 業 、 收 入 、 身 高 、 體 重 、 健 康 狀 況 、 實 名 認 證 、 交 易 賬 號 信 息 。 超 出 本 條 列 明 的 目 的 以 及 個 人 信 息 種 類 范 圍 之 外 , 收 集 、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時 , 我 們 將 主 動 告 知 , 并 取 得 您 的 明 確 同 意 , 法 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 三 ) 授 權 同 意 的 例 外 根 據 國 家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國 家 標 準 , 以 下 情 形 中 , 收 集 、 使 用 個 人 信 息 無 需 征 得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1 . 為 訂 立 、 履 行 您 作 為 一 方 當 事 人 的 合 同 所 必 的 ; 2 . 公 司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需 的 ; 3 . 為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 或 者 緊 急 情 況 下 為 保 護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和 財 產 安 全 所 必 需 ; 4 . 為 公 共 利 益 實 施 新 聞 報 道 、 輿 論 監 督 等 行 為 , 在 合 理 的 范 圍 內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5 .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在 合 理 的 范 圍 內 處 理 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者 其 他 已 經 合 法 公 開 的 個 人 信 息 ; 6 . 與 國 家 安 全 與 國 防 安 全 直 接 相 關 的 ; 7 . 與 刑 事 偵 查 、 起 訴 、 審 判 和 判 決 執 行 等 直 接 相 關 的 ; 8 .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 四 ) 從 其 他 來 源 獲 得 的 個 人 信 息 我 們 必 要 時 從 第 三 方 ( 微 信 、 支 付 寶 ) 獲 取 您 授 權 共 享 的 賬 戶 信 息 ( 頭 像 、 昵 稱 、 賬 號 I D ) , 并 在 您 同 意 本 政 策 后 將 您 的 第 三 方 賬 戶 與 您 的 A P P 賬 戶 綁 定 , 使 您 可 以 通 過 第 三 方 賬 戶 直 接 登 錄 并 使 用 我 們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進 行 綁 定 操 作 時 , 系 統 會 對 您 進 行 提 示 , 您 確 認 后 我 們 才 進 行 綁 定 , 否 則 不 進 行 綁 定 。 我 們 會 將 依 據 與 第 三 方 的 約 定 、 對 個 人 信 息 來 源 的 合 法 性 進 行 確 認 后 , 在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和 法 規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 使 用 您 的 上 述 個 人 信 息 。 涉 及 到 第 三 方 主 體 向 您 收 集 個 人 信 息 的 , 建 議 您 仔 細 查 看 第 三 方 主 體 的 隱 私 政 策 或 協 議 約 定 。 我 們 接 入 了 豐 富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如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合 作 服 務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 當 您 通 過 我 們 使 用 上 述 服 務 時 , 可 能 需 要 提 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我 們 具 體 間 接 收 集 的 個 人 信 息 類 型 將 以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隱 私 政 策 和 您 對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為 準 , 且 為 實 現 我 們 的 產 品 / 服 務 的 業 務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 如 果 我 們 超 出 您 對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范 圍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將 另 行 取 得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除 非 本 政 策 另 有 明 確 說 明 , 我 們 將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用 于 本 政 策 未 載 明 的 其 他 用 途 , 或 者 將 基 于 特 定 目 的 收 集 而 來 的 個 人 信 息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時 , 會 事 先 征 求 您 的 明 示 同 意 。 ? ( 五 ) C o o k i e 和 同 類 技 術 C o o k i e s 是 指 一 種 技 術 , 當 用 戶 訪 問 設 有 C o o k i e s 裝 置 的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時 ,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之 服 務 器 會 自 動 發 送 C o o k i e s 至 用 戶 瀏 覽 器 并 儲 存 到 電 腦 硬 盤 內 , 此 C o o k i e s 便 負 責 記 錄 日 后 用 戶 到 訪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的 種 種 活 動 、 個 人 資 料 、 瀏 覽 習 慣 等 等 。 運 用 C o o k i e s 技 術 ,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向 用 戶 提 供 感 興 趣 的 信 息 資 料 或 儲 存 密 碼 , 以 便 用 戶 造 訪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時 不 必 每 次 重 復 輸 入 密 碼 。 為 確 保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正 常 運 轉 , 我 們 會 在 您 的 計 算 機 或 移 動 設 備 上 存 儲 名 為 C o o k i e 的 小 數 據 文 件 。 C o o k i e 通 常 包 含 標 識 符 、 站 點 名 稱 以 及 一 些 號 碼 和 字 符 。 C o o k i e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便 于 您 使 用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產 品 和 服 務 , 以 及 幫 助 本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統 計 獨 立 訪 客 數 量 等 。 運 用 C o o k i e 技 術 , 我 們 能 夠 為 您 提 供 更 加 周 到 的 個 性 化 服 務 , 并 允 許 您 設 定 您 特 定 的 服 務 選 項 。 當 您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時 , 會 向 您 的 設 備 發 送 C o o k i e 。 當 您 與 我 們 提 供 給 合 作 伙 伴 的 服 務 ( 例 如 廣 告 和 / 或 推 廣 服 務 , 以 及 可 能 顯 示 在 其 他 網 絡 平 臺 上 的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功 能 ) 進 行 交 互 時 , 我 們 允 許 C o o k i e ( 或 者 其 他 匿 名 標 識 符 ) 發 送 給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器 。 我 們 不 會 將 C o o k i e 用 于 本 政 策 所 述 目 的 之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 您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偏 好 管 理 或 刪 除 C o o k i e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見 A b o u t C o o k i e s . o r g 。 您 可 以 清 除 計 算 機 上 保 存 的 所 有 C o o k i e , 大 部 分 網 絡 瀏 覽 器 都 設 有 阻 止 C o o k i e 的 功 能 。 但 如 果 您 這 么 做 , 則 需 要 在 每 一 次 訪 問 我 們 的 網 絡 平 臺 時 親 自 更 改 用 戶 設 置 , 但 您 可 能 因 為 該 等 修 改 , 無 法 登 錄 或 使 用 依 賴 于 C o o k i e 的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功 能 。 ? ( 六 ) 個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規 則 1 . 我 們 會 根 據 本 政 策 的 約 定 并 為 實 現 我 們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功 能 對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信 息 進 行 使 用 。 2 . 請 您 注 意 , 您 在 投 保 保 險 產 品 或 服 務 時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個 人 信 息 , 將 在 保 險 產 品 或 服 務 有 效 期 間 內 持 續 授 權 我 們 使 用 。 在 您 退 保 后 因 其 他 原 因 導 致 保 險 合 同 終 止 的 , 我 們 將 在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本 政 策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 對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進 行 刪 除 或 匿 名 化 處 理 。 3 . 我 們 會 對 我 們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使 用 情 況 進 行 統 計 , 并 可 能 會 與 監 管 機 構 、 公 眾 或 第 三 方 共 享 這 些 統 計 信 息 , 以 展 示 我 們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整 體 使 用 趨 勢 。 但 這 些 統 計 信 息 不 包 含 您 的 身 份 識 別 信 息 。 4 . 當 我 們 展 示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時 , 我 們 會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或 監 管 部 門 的 具 體 要 求 ( 若 有 ) 采 用 包 括 【 信 息 屏 蔽 等 處 理 方 式 對 您 的 信 息 進 行 脫 敏 , 采 取 加 密 手 段 】 , 以 保 護 您 的 信 息 安 全 。 5 . 當 我 們 要 將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用 于 本 政 策 未 載 明 的 其 他 用 途 時 , 或 基 于 特 定 目 的 收 集 而 來 的 信 息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時 , 除 非 法 律 規 定 、 監 管 規 定 另 有 規 定 , 我 們 會 事 先 征 求 您 的 同 意 。 ? 三 、 我 們 如 何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移 、 公 開 披 露 、 委 托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一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我 們 根 據 您 的 授 權 、 法 律 法 規 或 監 管 規 定 的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約 定 的 情 況 下 向 第 三 方 公 司 、 機 構 或 個 人 提 供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與 保 險 業 務 及 經 營 相 關 的 機 構 。 我 們 為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并 承 擔 保 險 責 任 , 合 理 的 風 險 控 制 , 或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監 管 規 定 的 要 求 , 將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提 供 給 第 三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國 銀 行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及 其 派 出 或 指 定 機 構 ) 、 中 國 保 險 行 業 協 會 ( 及 各 省 市 地 方 協 會 ) 、 共 保 公 司 、 再 保 險 公 司 、 保 險 公 估 公 司 、 理 賠 調 查 公 司 、 外 部 審 計 機 構 。 2 . 服 務 平 臺 或 服 務 提 供 商 。 我 們 接 入 了 豐 富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如 公 司 網 絡 平 臺 合 作 服 務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救 援 服 務 公 司 、 風 險 查 勘 機 構 、 S D K 服 務 商 等 。 當 您 通 過 我 們 使 用 上 述 服 務 時 , 我 們 可 能 會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3 . 關 聯 方 。 我 們 會 與 本 集 團 及 各 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 關 聯 方 ” ) 合 作 共 同 為 您 提 供 咨 詢 、 售 前 幫 助 、 售 后 幫 助 、 推 薦 您 可 能 感 興 趣 的 信 息 或 保 護 關 聯 方 或 其 他 用 戶 或 公 眾 的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免 遭 侵 害 , 基 于 上 述 目 的 ,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可 能 會 與 我 們 的 關 聯 方 共 享 。 您 授 權 我 們 將 您 必 要 的 個 人 信 息 提 供 給 關 聯 方 , 以 便 上 述 主 體 與 您 聯 系 并 為 您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 我 們 只 會 共 享 必 要 的 個 人 信 息 , 且 受 本 政 策 中 所 聲 明 目 的 的 約 束 。 關 聯 方 如 要 改 變 個 人 信 息 的 處 理 目 的 , 將 再 次 征 求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4 . 廣 告 、 咨 詢 類 服 務 商 / 廣 告 主 。 未 經 您 授 權 , 我 們 不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與 提 供 廣 告 、 咨 詢 類 服 務 商 共 享 。 但 我 們 可 能 會 將 經 處 理 過 的 無 法 識 別 您 身 份 且 接 收 方 無 法 復 原 的 信 息 提 供 , 例 如 經 匿 名 化 處 理 的 用 戶 畫 像 , 與 廣 告 或 咨 詢 類 服 務 商 或 廣 告 主 共 享 , 以 幫 助 其 在 不 識 別 您 個 人 的 前 提 下 , 提 升 廣 告 有 效 觸 達 率 , 以 及 分 析 我 們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使 用 情 況 等 。 ? ( 二 ) 我 們 僅 會 出 于 合 法 、 正 當 、 必 要 、 特 定 、 明 確 的 目 的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并 且 只 會 提 供 服 務 所 必 要 的 個 人 信 息 。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或 在 法 律 法 規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 上 述 第 三 方 無 權 將 共 享 的 個 人 信 息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第 三 方 機 構 可 以 對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信 息 進 行 處 理 , 但 僅 限 于 您 授 權 同 意 的 范 圍 , 或 者 適 用 法 律 、 法 規 規 定 以 及 合 同 約 定 之 目 的 , 該 等 第 三 方 受 相 應 保 密 義 務 約 束 。 轉 讓 除 以 下 情 況 外 , 我 們 不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轉 讓 給 任 何 公 司 、 組 織 和 個 人 : ( 1 ) 事 先 獲 得 您 明 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 ( 2 ) 根 據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 強 制 性 的 行 政 或 司 法 要 求 所 必 須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提 供 ; ( 3 ) 在 涉 及 合 并 、 收 購 、 資 產 轉 讓 或 類 似 的 交 易 時 , 如 涉 及 到 個 人 信 息 轉 讓 , 公 司 會 要 求 新 的 持 有 您 個 人 信 息 的 公 司 、 組 織 繼 續 受 本 政 策 的 約 束 , 否 則 公 司 將 要 求 該 公 司 、 組 織 重 新 向 您 征 求 授 權 同 意 。 ? ( 三 ) 公 開 披 露 公 司 僅 會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且 采 取 符 合 業 界 標 準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 才 會 公 開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1 ) 您 同 意 或 授 權 公 司 公 開 披 露 的 ; ( 2 ) 根 據 法 律 、 法 規 的 要 求 、 強 制 性 的 行 政 執 法 或 司 法 要 求 所 必 須 提 供 您 個 人 信 息 的 情 況 下 , 我 們 可 能 會 依 據 所 要 求 的 個 人 信 息 類 型 和 披 露 方 式 公 開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3 )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 為 了 保 護 您 、 公 司 及 其 他 用 戶 的 合 法 權 益 或 公 共 安 全 及 利 益 的 。 ? ( 四 ) 委 托 處 理 公 司 會 因 為 業 務 的 需 要 , 委 托 外 部 機 構 對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進 行 處 理 。 我 們 將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保 障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 1 . 公 司 會 與 受 托 方 簽 署 協 議 , 約 定 委 托 處 理 的 目 的 、 期 限 、 處 理 方 式 、 個 人 信 息 種 類 、 保 護 措 施 及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等 ; 2 . 要 求 受 托 方 按 照 我 們 的 要 求 在 法 律 法 規 允 許 的 范 圍 內 處 理 個 人 信 息 ; 3 . 通 過 檢 查 等 方 式 對 受 托 方 的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 4 . 未 經 我 們 的 同 意 , 受 托 方 不 得 轉 委 托 他 人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5 . 在 委 托 合 同 不 生 效 、 無 效 、 被 撤 銷 或 者 終 止 時 , 受 托 方 需 向 公 司 返 還 或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 ( 五 ) 個 人 信 息 的 跨 境 提 供 我 們 可 能 會 將 您 的 信 息 轉 移 至 公 司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或 者 第 三 方 合 作 伙 伴 ( 如 境 外 再 保 險 公 司 ) 所 在 的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 或 者 將 您 的 信 息 在 該 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行 存 儲 或 處 理 , 但 在 此 之 前 公 司 會 依 照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履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您 告 知 境 外 接 收 方 的 名 稱 或 者 姓 名 、 聯 系 方 式 、 處 理 目 的 、 處 理 方 式 、 個 人 信 息 的 種 類 以 及 您 向 境 外 接 收 方 行 使 相 關 權 利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項 , 取 得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未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管 機 關 批 準 , 公 司 不 會 向 外 國 司 法 或 者 執 法 機 構 提 供 存 儲 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個 人 信 息 。 ? ( 六 ) 收 集 、 使 用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讓 、 公 開 披 露 個 人 信 息 時 事 先 征 得 授 權 同 意 的 例 外 以 下 情 形 中 , 公 司 收 集 、 使 用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讓 、 公 開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時 無 需 事 先 征 得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1 . 為 訂 立 、 履 行 您 作 為 一 方 當 事 人 的 合 同 所 必 需 ; 2 . 公 司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需 的 ; 3 . 為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 或 者 緊 急 情 況 下 為 保 護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和 財 產 安 全 所 必 需 ; 4 . 為 公 共 利 益 實 施 新 聞 報 道 、 輿 論 監 督 等 行 為 , 在 合 理 的 范 圍 內 處 理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5 .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在 合 理 的 范 圍 內 處 理 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者 其 他 已 經 合 法 公 開 的 個 人 信 息 ; 6 . 與 國 家 安 全 與 國 防 安 全 直 接 相 關 的 ; 7 . 與 刑 事 偵 查 、 起 訴 、 審 判 和 判 決 執 行 等 直 接 相 關 的 ; 8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 轉 讓 經 去 標 識 化 處 理 的 個 人 信 息 , 且 確 保 數 據 接 收 方 無 法 復 原 并 重 新 識 別 個 人 信 息 主 體 的 , 不 屬 于 個 人 信 息 的 對 外 共 享 、 轉 讓 及 公 開 披 露 的 行 為 。 9 .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我 們 如 何 存 儲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1 . 存 儲 地 原 則 上 , 公 司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收 集 和 產 生 的 個 人 信 息 , 將 存 儲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 由 于 公 司 可 能 通 過 遍 布 全 球 的 資 源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 這 意 味 著 ,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可 能 會 被 轉 移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外 , 或 者 受 到 來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外 的 訪 問 。 2 . 存 儲 期 限 公 司 僅 在 本 政 策 所 述 的 處 理 目 的 所 必 需 的 期 間 和 法 律 法 規 要 求 的 時 限 內 保 留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超 過 前 述 存 儲 期 限 后 , 我 們 將 對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予 以 刪 除 或 匿 名 化 處 理 。 但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我 們 可 能 因 需 要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 延 長 個 人 信 息 的 存 儲 時 間 : ( 1 ) 為 遵 守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等 有 關 規 定 ; ( 2 ) 為 遵 守 法 院 判 決 、 裁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的 規 定 ; ( 3 ) 為 遵 守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或 法 定 授 權 組 織 的 要 求 ; ( 4 ) 我 們 有 理 由 確 信 處 理 目 的 尚 未 實 現 , 或 應 對 將 來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訴 訟 、 仲 裁 或 調 解 ; ( 5 ) 為 執 行 相 關 服 務 協 議 或 本 政 策 、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為 保 護 我 們 的 客 戶 、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關 聯 公 司 、 其 他 用 戶 或 雇 員 的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或 其 他 合 法 權 益 所 必 需 的 合 理 用 途 。 ? 五 、 我 們 如 何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 我 們 成 立 了 數 據 安 全 管 理 組 織 , 從 多 方 面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努 力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安 全 , 積 極 制 定 信 息 安 全 體 系 制 度 , 將 數 據 分 類 分 級 , 保 障 數 據 及 個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 1 . 管 理 層 面 , 公 司 通 過 合 理 控 制 權 限 、 監 控 和 審 計 機 制 來 對 數 據 進 行 全 面 安 全 控 制 , 努 力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不 被 未 經 授 權 地 訪 問 、 使 用 、 公 開 披 露 、 修 改 、 損 壞 或 丟 失 及 其 它 的 形 式 的 非 法 處 理 , 從 制 度 管 理 層 面 保 障 了 您 的 信 息 安 全 ; 2 . 從 技 術 層 面 , 我 們 己 使 用 符 合 業 界 標 準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保 護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信 息 , 防 止 數 據 遭 到 未 經 授 權 訪 問 、 使 用 、 公 開 披 露 、 修 改 、 損 壞 或 丟 失 。 我 們 會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措 施 ,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3 . 從 物 理 防 范 層 面 , 公 司 對 進 出 機 房 情 況 進 行 管 控 并 予 以 記 錄 , 從 物 理 防 范 層 面 保 障 了 您 的 信 息 安 全 。 互 聯 網 環 境 并 非 百 分 之 百 安 全 , 我 們 將 盡 力 確 保 您 發 送 給 我 們 的 任 何 信 息 的 安 全 性 。 如 果 我 們 的 物 理 、 技 術 或 管 理 防 護 設 施 遭 到 破 壞 , 導 致 信 息 被 非 授 權 訪 問 、 使 用 、 公 開 披 露 、 修 改 、 損 壞 或 丟 失 , 導 致 您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損 , 我 們 將 承 擔 相 應 的 法 律 責 任 。 在 不 幸 發 生 個 人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后 , 我 們 將 按 照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 及 時 向 您 告 知 如 下 內 容 : a ) 發 生 或 者 可 能 發 生 個 人 信 息 泄 露 、 篡 改 、 丟 失 的 信 息 種 類 、 原 因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b ) 公 司 采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和 個 人 可 以 采 取 的 減 輕 危 害 的 措 施 ; c )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者 的 聯 系 方 式 。 我 們 將 及 時 將 事 件 相 關 情 況 以 郵 件 、 信 函 、 電 話 、 推 送 通 知 等 方 式 告 知 您 , 難 以 逐 一 告 知 個 人 信 息 主 體 時 , 我 們 會 采 取 合 理 、 有 效 的 方 式 發 布 公 告 。 同 時 , 我 們 還 將 按 照 監 管 部 門 要 求 , 主 動 上 報 個 人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的 處 置 情 況 。 六 、 您 的 權 利 ? 按 照 中 國 相 關 的 法 律 、 法 規 和 監 管 規 定 , 以 及 行 業 內 的 通 行 做 法 , 我 們 保 障 您 對 自 己 的 個 人 信 息 行 使 以 下 權 利 : ( 一 ) 訪 問 、 復 制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您 有 權 訪 問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例 外 情 況 除 外 。 如 果 您 想 行 使 訪 問 權 , 如 果 您 希 望 訪 問 或 編 輯 您 在 本 公 司 保 存 的 個 人 信 息 , 可 隨 時 聯 系 本 公 司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進 行 咨 詢 或 通 過 銷 售 人 員 執 行 此 類 操 作 。 ( 二 ) 更 正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當 您 發 現 我 們 處 理 的 關 于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有 錯 誤 時 , 您 有 權 要 求 我 們 做 出 更 正 。 您 可 以 通 過 本 公 司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咨 詢 或 聯 系 銷 售 人 員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系 。 為 保 障 安 全 , 我 們 將 在 您 行 使 更 正 權 前 對 您 的 身 份 進 行 驗 證 , 必 要 時 作 進 一 步 核 實 。 ( 三 )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在 以 下 情 形 中 , 您 可 以 向 我 們 提 出 刪 除 個 人 信 息 的 請 求 : 1 . 處 理 目 的 已 實 現 、 無 法 實 現 或 者 為 實 現 處 理 目 的 不 再 必 要 ; 2 . 我 們 停 止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 且 法 律 及 本 政 策 規 定 的 保 存 期 限 已 屆 滿 ; 3 . 個 人 撤 回 同 意 , 且 法 律 及 本 政 策 規 定 的 保 存 期 限 已 屆 滿 ; 4 . 我 們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或 者 違 反 約 定 處 理 個 人 信 息 ;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如 您 要 求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但 此 時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保 存 期 限 未 屆 滿 , 或 者 刪 除 個 人 信 息 從 技 術 上 難 以 實 現 的 , 我 們 會 停 止 除 存 儲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之 外 的 處 理 。 若 我 們 決 定 響 應 您 的 刪 除 請 求 , 我 們 還 將 同 時 通 知 從 我 們 獲 得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的 實 體 , 要 求 其 及 時 刪 除 , 除 非 法 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 或 這 些 實 體 獲 得 您 的 獨 立 授 權 。 當 您 從 我 們 的 服 務 中 刪 除 信 息 后 , 我 們 可 能 不 會 立 即 在 備 份 系 統 中 刪 除 相 應 的 信 息 , 但 會 在 備 份 更 新 時 刪 除 這 些 信 息 。 ( 四 ) 撤 回 同 意 每 個 業 務 功 能 需 要 一 些 基 本 的 個 人 信 息 才 能 得 以 完 成 。 對 于 額 外 個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使 用 , 您 可 以 隨 時 給 予 或 撤 回 您 的 授 權 同 意 。 您 可 以 通 過 本 公 司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咨 詢 或 聯 系 銷 售 人 員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系 。 當 您 收 回 同 意 后 , 我 們 將 不 再 處 理 相 應 的 個 人 信 息 。 但 您 收 回 同 意 的 決 定 , 不 會 影 響 此 前 基 于 您 的 授 權 而 開 展 的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 如 果 您 不 想 接 受 我 們 給 您 發 送 的 商 業 廣 告 , 您 隨 時 可 通 過 本 公 司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咨 詢 或 聯 系 銷 售 人 員 告 知 我 們 。 ( 五 )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規 則 的 解 釋 說 明 您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對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規 則 進 行 解 釋 說 明 , 您 可 通 過 聯 系 銷 售 人 員 的 途 徑 要 求 我 們 解 釋 說 明 , 或 直 接 聯 系 我 們 的 客 服 。 ( 六 ) 注 銷 賬 戶 您 可 注 銷 此 前 注 冊 的 賬 戶 , 在 注 銷 賬 戶 之 后 , 我 們 將 停 止 為 您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 并 依 據 您 的 要 求 , 刪 除 您 的 個 人 信 息 , 法 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 七 ) 逝 者 相 關 權 利 若 個 人 信 息 主 體 身 故 , 其 近 親 屬 為 了 自 身 的 合 法 、 正 當 利 益 , 可 以 對 相 關 個 人 信 息 行 使 本 條 款 規 定 的 查 閱 、 復 制 、 更 正 、 刪 除 等 相 關 權 利 ; 若 個 人 信 息 主 體 生 前 另 有 安 排 的 除 外 。 ( 八 ) 響 應 您 的 上 述 請 求 為 保 障 安 全 , 您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書 面 請 求 , 并 披 露 您 的 身 份 。 我 們 會 先 要 求 您 驗 證 自 己 的 身 份 并 提 交 相 關 的 文 件 , 然 后 再 處 理 您 的 請 求 。 對 于 您 合 理 的 請 求 , 我 們 原 則 上 不 收 取 費 用 , 但 對 多 次 重 復 、 超 出 合 理 限 度 的 請 求 , 我 們 將 視 情 收 取 一 定 成 本 費 用 。 我 們 將 考 慮 技 術 上 的 可 行 性 和 成 本 上 ( 包 括 人 力 花 費 ) 的 合 理 性 , 對 于 那 些 無 端 重 復 、 需 要 過 多 技 術 手 段 ( 例 如 , 需 要 開 發 新 系 統 或 從 根 本 上 改 變 現 行 慣 例 ) 、 給 他 人 合 法 權 益 帶 來 風 險 或 者 非 常 不 切 實 際 的 請 求 , 我 們 可 能 會 予 以 拒 絕 , 但 會 向 您 說 明 理 由 。 此 外 , 在 以 下 情 形 中 , 公 司 將 無 法 響 應 您 的 請 求 : 1 . 與 我 們 履 行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義 務 相 關 的 ; 2 . 與 國 家 安 全 、 國 防 安 全 有 關 的 ; 3 . 與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衛 生 、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有 關 的 ; 4 . 與 犯 罪 偵 查 、 起 訴 、 審 判 和 執 行 判 決 等 有 關 的 ; 5 . 有 充 分 證 據 表 明 您 存 在 主 觀 惡 意 或 濫 用 權 利 的 ; 6 . 出 于 維 護 您 或 其 他 個 人 的 生 命 、 財 產 等 重 大 合 法 權 益 但 又 很 難 得 到 本 人 同 意 的 ; 7 . 響 應 您 的 請 求 將 導 致 您 或 其 他 個 人 、 組 織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的 ; 8 . 涉 及 商 業 秘 密 的 ; 9 . 法 律 法 規 或 監 管 規 定 另 有 要 求 的 。 ? 七 、 我 們 如 何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息 ? 本 公 司 非 常 重 視 對 未 成 年 人 個 人 信 息 的 保 護 。 若 您 是 十 四 周 歲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 在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前 , 應 事 先 取 得 您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 本 公 司 根 據 國 家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及 安 全 性 。 如 您 的 監 護 人 不 同 意 您 按 照 本 政 策 使 用 我 們 的 服 務 或 向 我 們 提 供 信 息 , 請 您 立 即 終 止 使 用 我 們 的 服 務 并 及 時 通 知 我 們 , 以 便 我 們 采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 如 果 您 的 監 護 人 發 現 我 們 在 未 獲 監 護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收 集 了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信 息 , 請 通 過 本 公 司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或 銷 售 人 員 聯 系 我 們 , 我 們 會 設 法 盡 快 刪 除 相 關 數 據 。 ? 八 、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的 更 新 ? 我 們 可 能 適 時 修 訂 本 政 策 , 一 旦 本 政 策 內 容 發 生 變 更 , 公 司 會 于 官 網 公 布 最 新 的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 ? 九 、 聯 系 我 們 ? 任 何 與 您 個 人 信 息 有 關 的 請 求 或 投 訴 , 請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至 x x b h @ m s i n s . c o m . c n 或 者 撥 打 客 服 熱 線 : 4 0 0 8 8 3 2 8 3 6 , 本 公 司 配 有 專 業 的 全 國 客 戶 服 務 電 話 服 務 系 統 , 座 席 人 員 向 您 提 供 每 年 3 6 5 天 每 天 2 4 小 時 服 務 , 直 接 回 答 客 戶 提 問 或 將 客 戶 來 電 轉 語 音 應 答 系 統 , 當 前 臺 座 席 人 員 無 法 回 答 您 的 提 問 時 , 會 將 您 的 電 話 直 接 轉 接 至 公 司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的 專 業 人 員 回 答 , 若 當 場 無 法 轉 接 , 座 席 人 員 會 做 好 記 錄 并 及 時 轉 交 相 關 部 門 處 理 , 并 在 3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您 回 復 。 當 電 話 線 路 較 忙 時 , 您 可 以 選 擇 留 言 服 務 , 稍 后 由 座 席 人 員 給 您 回 復 。 如 果 您 對 我 們 的 回 復 不 滿 意 , 特 別 是 我 們 的 個 人 信 息 處 理 行 為 損 害 了 您 的 合 法 權 益 , 您 還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外 部 途 徑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 向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部 門 投 訴 或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有 管 轄 權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 ? 本 “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政 策 ” 的 版 權 為 我 們 所 有 , 在 法 律 允 許 的 范 圍 內 , 我 們 擁 有 解 釋 和 修 改 的 權 利 。 同 意 ( 5 s ) 菜 單 關 于 我 們 可 持 續 發 展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公 開 信 息 披 露 C N C N J P E N C N C N J P E N 關 于 我 們 總 經 理 致 辭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歷 程 服 務 網 點 保 險 產 品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理 賠 服 務 財 產 險 指 引 貨 運 險 指 引 責 任 險 指 引 工 程 險 指 引 意 外 險 指 引 機 動 車 險 指 引 可 持 續 發 展 S D G s 理 念 企 業 社 會 活 動 人 權 基 本 方 針 加 入 我 們 人 才 戰 略 職 業 發 展 職 業 培 訓 崗 位 招 聘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糾 紛 調 解 機 制 客 戶 之 聲 消 費 者 園 地 公 開 信 息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信 息 重 大 事 項 專 項 信 息 集 團 鏈 接 M S & A D 保 險 集 團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公 司 瑛 得 管 理 咨 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明 臺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聞 動 態 反 洗 錢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聯 系 我 們 法 律 聲 明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負 責 人 聯 系 方 式 承 保 理 賠 信 息 自 主 查 詢 智 能 跨 境 貿 易 保 險 平 臺 網 上 商 城 關 于 我 們 總 經 理 致 辭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歷 程 服 務 網 點 保 險 產 品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理 賠 服 務 財 產 險 指 引 貨 運 險 指 引 責 任 險 指 引 工 程 險 指 引 意 外 險 指 引 機 動 車 險 指 引 可 持 續 發 展 S D G s 理 念 企 業 社 會 活 動 人 權 基 本 方 針 加 入 我 們 人 才 戰 略 職 業 發 展 職 業 培 訓 崗 位 招 聘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糾 紛 調 解 機 制 客 戶 之 聲 消 費 者 園 地 公 開 信 息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信 息 重 大 事 項 專 項 信 息 新 聞 動 態 反 洗 錢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聯 系 我 們 法 律 聲 明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負 責 人 聯 系 方 式 保 險 許 可 證 集 團 鏈 接 M S & A D 保 險 集 團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公 司 瑛 得 管 理 咨 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明 臺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保 理 賠 信 息 自 主 查 詢 網 上 商 城 智 能 跨 境 貿 易 保 險 平 臺 經 營 理 念 誠 實 守 信 穩 健 經 營 貢 獻 社 會 保 險 讓 生 活 更 美 好 守 信 用 擔 風 險 重 服 務 合 規 范 珍 惜 點 滴 關 愛 無 限 F o r a l l t h e t h i n g s y o u c a r e a b o u t 保 險 產 品 為 您 提 供 “ 安 心 ” 和 “ 安 全 ”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新 聞 動 態 見 證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 中 國 ) 成 長 和 發 展 查 看 更 多 2 0 2 4 0 8 2 1 關 于 江 蘇 分 公 司 蘇 州 營 銷 服 務 部 更 名 的 公 告 2 0 2 4 0 8 0 1 江 蘇 分 公 司 蘇 州 營 銷 服 務 部 改 建 為 蘇 州 中 心 支 公 司 《 保 險 許 可 證 》 變 更 公 告 2 0 2 4 0 7 2 9 我 公 司 保 持 標 普 全 球 評 級 A ( s t a b l e ) 評 級 2 0 2 4 0 3 0 8 共 同 合 作 : 新 能 源 電 動 重 卡 電 池 資 產 管 理 及 風 險 控 制 2 0 2 4 0 5 1 0 董 事 總 經 理 西 川 真 吾 就 任 上 海 日 本 商 工 俱 樂 部 2 0 2 4 年 度 理 事 長 致 辭 查 看 更 多 我 們 的 行 動 為 了 讓 您 安 心 和 滿 意 理 賠 服 務 提 供 各 類 保 險 詳 細 指 引 、 流 程 以 及 服 務 承 諾 承 保 理 賠 信 息 自 主 查 詢 輸 入 您 的 保 單 號 , 即 可 查 詢 最 新 的 信 息 網 上 商 城 旅 行 險 , 駕 乘 險 等 線 上 投 保 方 便 快 捷 智 能 跨 境 貿 易 保 險 平 臺 創 新 型 貿 易 風 險 解 決 一 體 化 平 臺 反 洗 錢 反 洗 錢 我 們 在 行 動 聯 系 我 們 我 們 將 竭 誠 為 您 提 供 高 品 質 、 可 信 賴 、 專 業 化 的 服 務 關 于 我 們 總 經 理 致 辭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歷 程 服 務 網 點 保 險 產 品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理 賠 服 務 財 產 險 指 引 貨 運 險 指 引 責 任 險 指 引 工 程 險 指 引 意 外 險 指 引 機 動 車 險 指 引 可 持 續 發 展 S D G s 理 念 企 業 社 會 活 動 人 權 基 本 方 針 加 入 我 們 人 才 戰 略 職 業 發 展 職 業 培 訓 崗 位 招 聘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糾 紛 調 解 機 制 客 戶 之 聲 消 費 者 園 地 公 開 信 息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信 息 重 大 事 項 專 項 信 息 新 聞 動 態 反 洗 錢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聯 系 我 們 法 律 聲 明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負 責 人 聯 系 方 式 保 險 許 可 證 集 團 鏈 接 M S & A D 保 險 集 團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公 司 瑛 得 管 理 咨 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明 臺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保 理 賠 信 息 自 主 查 詢 網 上 商 城 智 能 跨 境 貿 易 保 險 平 臺 關 于 我 們 總 經 理 致 辭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歷 程 服 務 網 點 保 險 產 品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貨 運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意 外 保 險 機 動 車 保 險 信 用 保 證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其 他 保 險 理 賠 服 務 財 產 險 指 引 貨 運 險 指 引 責 任 險 指 引 工 程 險 指 引 意 外 險 指 引 機 動 車 險 指 引 可 持 續 發 展 S D G s 理 念 企 業 社 會 活 動 人 權 基 本 方 針 加 入 我 們 人 才 戰 略 職 業 發 展 職 業 培 訓 崗 位 招 聘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糾 紛 調 解 機 制 客 戶 之 聲 消 費 者 園 地 公 開 信 息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信 息 重 大 事 項 專 項 信 息 集 團 鏈 接 M S & A D 保 險 集 團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公 司 瑛 得 管 理 咨 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明 臺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聞 動 態 反 洗 錢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反 欺 詐 舉 報 郵 箱 j u b a o @ m s i n s . c o m . c n 聯 系 我 們 法 律 聲 明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個 人 信 息 保 護 負 責 人 聯 系 方 式 保 險 許 可 證 承 保 理 賠 信 息 自 主 查 詢 智 能 跨 境 貿 易 保 險 平 臺 網 上 商 城 C o p y R i g h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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